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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砀)罚〔2025〕42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12-25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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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砀)罚202542

宿州欣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DY89536K,法定代表人李迎春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朱楼镇西街路南(加油站对面)。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1028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1028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安装设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迎春的身份;  
    32025102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安装设备的现场真实情况; 
    42025102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录像、照片:证明你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安装设备的现场真实情况; 
    520251127日,你公司出具安徽富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拟了解市场价值涉及企业拥有的机器设备及房屋租金资产评估咨询报告,证明你公司资产评估价值为222132元(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壹佰叁拾贰元整)。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准确的送达地址;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51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砀)罚告202542)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规定;安徽富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该公司资产评估咨询报告(评估号为:皖富资评字(2025)第SZ003号),资产评估价值222132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标准计算方法计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你公司年产5万件水泥预制品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 

2你公司建设项目位于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外,裁量百分值为0%; 

3你公司项目建设进程是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为6%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为8%

5)通过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平台查询,该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        

6)通过查阅宿州市12345政府热线服务平台,证明一年内你公司未因为环境问题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计算方法计算,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6%+8%)]×222132=3465()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宿州欣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安装设备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陆拾伍元整3465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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