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砀)罚〔2025〕43号
汪占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1MA2W79CE39,经营者汪占营,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朱楼镇邵楼行政村汪庄村008。
你养殖户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养殖户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户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养殖户两座三级沉淀池内的养殖粪污外溢至田间地边沟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户是个体工商户;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户经营者汪占营的身份;
3、2025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户涉嫌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真实情况;
4、2025年11月5日现场照片和执法过程全程视频,证明你养殖户涉嫌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真实情况;
5、2025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户涉嫌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真实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准确送达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砀)罚告〔2025〕43号)告知你养殖户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养殖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养殖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规定中[注2.(1)罚则将罚款设定为数值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若罚则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高罚款数额,作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你养殖户两座三级沉淀池内的养殖粪污外溢至田间地边沟内。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实质性影响,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不应为“小”,但通过核查周边环境,该养殖场影响范围不大,影响程度不适为“大”,故该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中”,裁量百分值为6%;
(3)你养殖户粪污外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
(4)你养殖户项目位于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外,裁量百分值为0%;
(5)通过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平台查询得知:你养殖户两年内没有因为环境问题被处罚过,裁量百分值为0%;
(6)你养殖户两座三级沉淀池内的养殖粪污外溢至田间地边沟内。对周边环境有较轻的影响,裁量百分值为2%。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100000-200)×(6+2)%=8184元。
因此,我局对你养殖户两座三级沉淀池内的养殖粪污外溢至田间地边沟内的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捌拾肆元整(8184元)的行政处罚。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