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砀)罚〔2025〕39号
砀山县元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801185651,法定代表人焦建超,地址砀山县砀城镇北郊行政村苏集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11月12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砀山县元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气监督性检查,并委托国测数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厂区内正在使用的1辆非道路移动源柴油装载机现场进行了尾气监测,监测结果不合格,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涉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问题,证明案涉企业法定代表人陪同检查和询问情况;
4.现场平面图、录像、照片:证明该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真实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两份:证明对案涉项目非道路移动源柴油车辆检测现场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案涉企业当事人文书接收地址确认情况;
8.砀山县元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9.砀山县元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页面及部分内容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10.砀山县元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改造升级及污泥干化制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首页和验收组签字页;证明案涉项目已经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11.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检测原始记录:证明对案涉公司使用车辆检测记录情况;
12.国测数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壹份及送达回执一份;证明对案涉公司使用车辆检测情况报告及送达情况。
13.关于砀山县元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改造升级及污泥干化制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证明该公司 已被批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砀)罚告〔2025〕4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