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砀)罚〔2025〕41号
安徽普拓斯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RUM0W07;
法定代表人:曹俊建;
地 址:砀山县经济开发区道北路南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执行环保部25014轮次线索大气帮扶检查,于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制芯工序正常生产中,车间生产废气严重,查看该工序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运行,造成该工序生产产生的废气未能及时收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普拓斯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企业身份;
2.安徽普拓斯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3. 《安徽普拓斯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减速机铸造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页面及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
4.《安徽普拓斯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减速机铸造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函》砀环建函[2024]07号批复意见函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建设文件;
5.《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表》该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量为0.045t/a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有组织废气年排放量情况;
6.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办理排污许可证手续;
7.安徽普拓斯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减速机铸造件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页面及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完成阶段性自主验收;
8.2025年11月12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 份、现场证据(照片)提取单一份、现场影像一份;2025年11月26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三份;证明案涉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问题,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案涉当事人文书接收地址确认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砀)罚告〔2025〕4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罚款裁量)的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如下:
1.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分值取值6%;
2.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裁量分值取值0%;
3.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该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量为0.045t/a,不足1吨,裁量分值取值0%;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 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分值取值0%;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照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取值0%。
通过以上裁量计算:罚款金额=20000元+(200000元-20000元)×(6%+0%+0%+0%+0%)=308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