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砀)罚〔2025〕2号
砀山县富顺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Q436M2H;
法定代表人:郝浩;
地址: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四社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受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于2025年2月21日10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热压工序正常生产中(现场4台,1台正常使用中),用于处理热压废气的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砀山县富顺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企业身份;
2.砀山县富顺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3.砀山县富顺木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案涉项目企业受委托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4.砀山县富顺木业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郝建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受委托人身份;
5.砀山县富顺木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0立方米胶合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页面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
6.《砀山县富顺木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0立方米胶合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函》砀环建函[2020]01号批复意见函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建设文件;
7.《年产30000立方米胶合板生产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表》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量为0.09t/a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有组织废气年排放量情况;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办理固定污染源登记管理手续;
9.砀山县富顺木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0立方米胶合板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监测报告表页面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完成阶段性自主验收;
10.2025年2月21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 份、现场证据(照片)提取单一份、现场影像一份,“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案涉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问题;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案涉当事人文书接收地址确认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刘海良、薛建国、马德亭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砀)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罚款裁量)的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如下:
1.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分值取值6%;
2.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裁量分值取值0%;
3.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裁量分值取值0%;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 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分值取值0%;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照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取值0%。
通过以上裁量计算:罚款金额=20000元+(200000元-20000元)×(6%+0%+0%+0%+0%)=308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