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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砀)罚〔2025〕1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1-1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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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砀)罚〔2025〕1号

砀山圣沣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63438807P,法定代表人:韩伟,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9月28日,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所管辖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当天砀山圣沣食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在砀山圣沣食品有限公司检测井、总排口、巴氏槽分别取水样1桶,共计3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密封、送检,经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巴氏槽(化学需氧量:52mg/L、氨氮:5.17mg/L)、厂区外排口(总排口)(化学需氧量:1290mg/L、氨氮:8.00mg/L)、厂区外检测井(化学需氧量:1524mg/L、氨氮:6.44mg/L),通过调阅资料得知该公司排污许可废水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为400mg/L、氨氮为45mg/L;对比监测报告,结果显示:检测井及总排口水质化学需氧量超标。超标原因据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毛岗讲是由于部分上浮污泥外排造成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2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身份及授委托人签字合法化;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和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8日在该企业检测井、总排口、巴氏槽分别取水样1桶,共计3桶,以及检测井、总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的真实原因;

4、现场平面图、录像、照片:证明该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真实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准确的送达地址;

6、监测报告:证明检测井及总排口水质具体的超标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砀)罚告〔2024〕6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中(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表7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拟处罚肆拾壹万陆仟元整(41.6万元);鉴于砀山圣沣食品有限公司主动和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建议减少15万元的罚款金额,减少后的最终拟罚款贰拾陆万陆仟元整(26.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陆仟元整(26.6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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