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环保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建立行之有效、约束有力的环保行政行为规范和监督约束机制,真正做到管理规范化、决策科学化、政务公开化,进一步提高环保人员素质,提高环保队伍的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紧紧围绕依法行政这条主线,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率原则,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管理的多媒体技术支持系统,构筑环境行政执法的责任制制度系统;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窗口、排污收费窗口和信访举报接待窗口;明确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职责、明确执法依据、明确执法权限、明确执法程序;公开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公开工作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及其职责,公开工作计划、受理事项的进度安排及办理结果,公开廉政规定、投诉部门和举报电话以及行政复议办法,公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处罚决定和执行结果;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建立一套依法行政、监督有效、服务优质、管理科学的环境管理系统;创建一流的工作业绩、树立一流的环保形象。
第三条 局机关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务公开工作。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对政务公开工作亲自抓、负总责,主管局长具体抓,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督查科监督检查,有关科室具体落实。
第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事业单位技术、业务秘密的内容,均应公开。
第五条 下列内容必须实行公开:
1、本局工作职能、内设机构职责。
2、本局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 包括预审,下同 ) 和验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竣工验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工作的机构、办事人员及其职责;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时限、审批和验收结果 ( 需保密的项目和内容除外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名称,经审定的建设项目环保咨询中介机构名称,以及环评证书管理办法、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4、排污费管理工作:排污收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排污收费征收标准;排污收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排污费使用的决策程序;按季度公开对各排污单位的应征收额、实际征收额、入库额及经办人;按季度公开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所安排项目的补助计划、实际拨付情况及项目进度情况;公开监督举报措施,包括廉政守则、有关纪律规定。排污费支出、使用情况可先在政府、财政部门及环保局内部公开,条件成熟后向社会公开。
5、环境执法工作:受理群众投诉或举报工作的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证据;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6、污染防治资金使用:年度污染防治资金规模、污染防治资金使用计划、污染防治资金使用项目。
7、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限期治理项目名称、治理目标、治理期限。
8、勤政廉政建设:廉政规定、投诉部门和举报电话。
第六条 局设立政务公开固定窗口,建立政务公开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应建立电脑触摸屏查询系统,方便群众。
第八条 政务公开内容应进入环保网站,实行网上公开。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政务公开栏上动态公布的内容由部门、单位内部自行组织实施;需在电脑触摸屏和环保网站上公布的内容统一交信息中心发布。
第十条 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机制,对全系统开展监督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表扬和奖励,对后进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政务规范公开承诺机制,对已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均向社会作出承诺,责任人违反承诺内容和工作要求的,按照《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奖惩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