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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砀)罚告〔2024〕6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3-0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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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砀)罚告〔2024〕6号

 

砀山县香茗园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Q8BG42H;

法定代表人:王洪建;

地址:砀山县砀城镇李屯村。

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9日,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受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砀山县香茗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查看了该公司生产情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并查阅了相关资料,现场比对调阅企业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在项目投入生产时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愿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24年1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现场情况及该公司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做进一步调查;

4、2024年1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现场影像1份,证明该公司正在生产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文书接收地址确认的情况;

6、王洪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洪建是砀山县香茗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7、《年产3500吨肉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8、2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刘涛、武有利的身份和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和第十七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

(1)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较小,裁量百分值取值0%。

(2)该公司生产时间2023年10月,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取值0%。

(3)依据2018年安徽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当事人所在区域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值0%。

(4)经查询“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取值0%。

(5)经查询“宿州市“12345”政府热线服务平台”,一年内周边居民对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无相关投诉,裁量百分值取值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⅓+0%×(1-⅓)]×300000=10000元

综上建议对砀山县香茗园食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及其它事项

针对砀山县香茗园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不涉及生态损害赔偿。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刘涛  武有利       电话:0557—2270029

地  址:砀山县清正街47号   邮政编码:235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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