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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砀)罚告〔2024〕8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3-08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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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砀)罚告〔2024〕8号

砀山县兴正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0608393426(1-1),法定代表人:蒋峰,地址:砀山县砀城镇火车站货场西南一公里处。

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5日,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砀山县兴正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梨罐头,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厌氧池产生异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蒋峰的身份;

3.2024年1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1月25日现场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张、影像资料1份证明砀山县兴正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真实情况;

5.2024年1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及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6.2024年3月6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后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文书接受地址确认的情况;

8.砀山县兴正食品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捌佰元整(38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张世华  孙志展  杨亚   电话:0557-2270029

地  址:砀山县清正街47号     邮政编码:235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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