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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砀)罚〔2024〕1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2-2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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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砀)罚〔2024〕1号

宿州逸泉油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RT6747P;

法定代表人:孟翠英;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唐寨镇唐集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1月4日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受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宿州逸泉油脂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上级转办《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十一轮次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远程监督帮扶核查清单》关于该公司非道路移动源柴油叉车尾气超标排放案件发现,该公司在用非道路移动源柴油叉车未达标排放,(2023年12月14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十一轮次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远程监督帮扶核查执法人员和第三方(河南省国测计量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透射式烟度计检测设备(管理编号GCJL-SB183)对该公司现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源柴油叉车,现场进行检测该叉车尾气,结果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副总经理及环保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4年1月4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张、现场影像一份,证明该公司非道路移动源柴油叉车尾气超标排放案;

3.2024年1月4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一份,对该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做进一步调查;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文书接收地址确认情况;

5.现场提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孟翠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副总经理及环保负责人申占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宿州逸泉油脂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油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页面复印件一份;《年产3万吨油脂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书》页面复印件一份;《砀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宿州逸泉油脂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油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砀环建函〔2018〕108号批复意见函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页面复印件一份;(证书编号:91341321MA2RT6747P001V)复印件一份;

6.河南省国测计量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报告;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刘海良、薛建国、马德亭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砀)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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