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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砀)罚〔2023〕70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2-2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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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砀)罚〔2023〕70号

砀山县万顺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MRTQ37M;

法定代表人:张彬;

地址:砀山县唐寨镇农民工创业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2月5日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受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砀山县万顺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调阅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在项目投入生产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愿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3年12月5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张、现场影像一份,证明该企业公司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023年12月5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一份,对该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做进一步调查;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文书接收地址确认情况;

5.《砀山县万顺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0万个塑料包装筐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页面复印件一份,《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砀山县万顺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0万个塑料包装筐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审批意见函》砀环建函〔2021〕23号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341321MA2MRTQ37M001W)复印件一份;

6.砀山县万顺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塑料筐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企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时间;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刘海良、薛建国、马德亭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十七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砀)罚告〔2023〕70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规定,

1.根据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

(1)当事人环境影响较小,裁量百分值取值0%。

(2)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有相关佐证材料,该公司生产时间2021年7月,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取值26%。

(3)依据2018年安徽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当事人所在区域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值0%。

(4)经查询“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取值0%。

(5)经查询“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信访事项办理系统”,一年内周边居民对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无相关投诉,裁量百分值取值0%。

罚款金额={(10000/30000)×100%+26%×[1-(10000/30000)×100%)]}×30000=15192.6元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及其它事项:

针对砀山县万顺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不涉及生态损害赔偿。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5192.6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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