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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砀)罚〔2024〕3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2-22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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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砀)罚〔2024〕3号

孙家亮: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周寨镇张老家村赵楼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部 2023年第十一轮次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远程监督帮扶核查执法人员和第三方(河南省国测计量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透射式烟度计检测设备(管理编号GCJL-SB183)于2023年12月14日对安徽春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孙家亮现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源柴油翻堆机,柴油装载机现场进行尾气检测 ,检测结果不合格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副总经理及环保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设备出租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设备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安徽春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孙家亮非道路移动源柴油翻堆机,柴油装载机; 

3.2024年1月15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两张、现场影像一份,证明该公司非道路移动源柴油翻堆机,柴油装载机尾气超标排放案;

4.2024年1月15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该公司租赁孙家亮非道路移动源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做进一步调查;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文书接收地址确认情况;

6.河南省国测计量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报告两份,证明孙家亮非道路移动源柴油翻堆机,柴油装载机尾气检查不合格;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钱松、孙克勇的身份和资格;

8.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证明出租人孙家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使用地点;

9.装载机和翻堆机设备购销合同两份,证明该设备是孙家亮个人购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砀)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出租方孙家亮非道路移动源一台柴油翻堆机,一台柴油装载机尾气超标排放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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