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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砀)罚〔2023〕71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2-22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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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砀)罚〔2023〕71号

砀山县杨峰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NPK6J6C(1-1);

法定代表人:杨峰;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官庄坝镇龙潭行政村高新庄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2月15日,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受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砀山县杨峰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比对调阅企业资料发现,该公司在项目投入生产时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3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张、现场影像1份,证明该公司在项目投入生产时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023年12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对该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做进一步调查;

4.2024年1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该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准确的送达地址;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和第十七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砀)罚告〔2023〕7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砀山县杨峰食品有限公司在项目投入生产时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玖拾贰点陆元(15192.6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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