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实现环境信息共享,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编制: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编写生态环境报告。
(二)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月度、季度、半年全市环境质量环境报告内容。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11。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应急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工作。
(二)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举办环境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对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29。
组织开展安徽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八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三)《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围绕环保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结合重点环境纪念日主题,紧扣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雾霾、核电、化工、垃圾、辐射、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热点、焦点问题,每年组织编写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策划制作宣传挂图、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动漫和微电影,不断提升各类环保宣传品的质量,增强艺术性,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法规宣教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发动:每年4月初结合环境日中国主题制定活动方案,下发通知,对各镇提出具体要求。
(二)实施: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分类分步实施,务求上下联动,形成规模效应。
七、办理时限
4—6月份。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30。
组织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二)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要求。
(三)工作惯例,连续开展22年。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法规宣教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准备发动:每年8—9月结合人大工作重点和环境热点问题制定活动方案,下发通知,对有关部门提出具体要求。
(二)实施:每年10—11月集中采访阶段,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11—12月为跟踪报道阶段,组织部分媒体记者形成小分队,针对集中采访阶段中发现的环境问题采取回头看的形式查看整改情况。
(三)总结:县人大城建环资工委根据各新闻媒体上报的新闻稿件进行评比,并进行表彰。
七、办理时限
8—12月份。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29。
安徽省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创建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二)《“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宣教〔2021〕19号)专栏8:全民教育行动教育场馆建设:积极引导基础好、有条件、有意愿的单位,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教育场馆,面向公众开放,发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社会服务功能。2025年底前,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至少1个生态文明教育场馆。
(三)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4号)五、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中要求“组织开展各类绿色创建行动”。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法规宣教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要求积极引导基础好、有条件、有意愿的单位,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教育场馆。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30。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23号):加强人才培养与培训。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持证单位开展轮训。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宿州市内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企业、需要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的环境管理人员。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每年按照要求开展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
七、服务时限
按培训计划及培训日程。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联系电话
电话:0557—2270011。
协助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
一、办理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23号):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污染防治中心。
三、服务对象
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发生地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发生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后,需要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时。
五、申请材料
协助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申请。
六、服务流程
根据要求,赴危险废物非法倾倒的发生地。经现场勘查,向当地公安等部门了解情况后,会商提出处理处置建议。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21。
辐射环保投诉监测
一、办理依据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受到辐射污染影响而产生的辐射环境投诉。
五、申请材料
辐射环保投诉监测服务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投诉监测委托。
(二)开展现场监测、采样、分析。
(三)提供监测数据。
七、办理时限
根据委托协议。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26。
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应急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
五、申请材料
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服务申请。
六、服务流程
(一)接收、整理和分析辐射事故。
(二)对核与辐射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向市核应急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
(三)负责应急监测中的技术工作。
(四)参加核与辐射事件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确定放射性污染范围,指导污染处理工作。
(五)编制应急报告。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29。
环境质量报告书、月报、季报、半年报发布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及时发布空气、水质、噪声等环境信息和污染事故信息。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法规宣教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编制:市环境监测站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编写月度、季度、半年全市环境质量环境报告。
(二)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月度、季度、半年全市环境质量环境报告内容。
七、服务时限
每月15日前发布上月全市环境质量月报,4月和10月15日前发布每年第1季度和第3季度全市环境质量季报,7月15日前发布每年上半年全市环境质量报告。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3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公开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四)《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五)《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自2016年1月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六、服务流程
(一)编制:市环境监测站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编写月度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包括监测情况、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
(二)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月度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包括监测情况、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
七、服务时限
每月15日前发布上月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11。
空气质量日报发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自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按日公开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监测:市环境监测站实时监测空气主要污染物监测浓度及AQI指数。
(二)公开:通过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时发布每小时、每日空气主要污染物监测浓度及AQI指数。
七、服务时限
实时发布。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11。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污染防治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并提供污染物监测结果报告。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接报:接到市生态环境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指令,启动应急监测程序,成立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安排人员、设备赶赴现场。
(二)现场监测:服从现场监测指挥组安排,根据突发事故现场相关信息确定监测点位、频次、项目等,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三)结果上报:及时、准确的向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提供污染物监测结果报告,由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应急监测预警信息。
(四)信息发布:根据事态发展及实际需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外发布应急监测预警信息。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21。
委托性监测
一、办理依据
(一)《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第十一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环境监测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一)任务接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委托市监测站开展环境监测任务,需办理委托监测手续。
(二)工作开展: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和以及相关的规定,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三)编制报告:汇总监测数据,经过相关审核,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委托方报告。
七、服务时限
监测时间是根据委托任务情况而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皖价费〔2007〕148号)。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26。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二)《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7〕42号)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三定方案:负责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环境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研究;负责污染治理、废物资源化、清洁生产工艺等环保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承担各类环境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法规宣教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要求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30
清洁生产审核
一、办理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公开范围:主要包括企业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相关信息。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2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鉴定评估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要求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为环境行政管理、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以及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四)《司法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决字〔2018〕第597号)批准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业务范围: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噪声、振动)。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要求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为环境行政管理、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以及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26
“12345”热线服务(生态环境类)
一、办理依据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应急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受理,及时办理等原则。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认真接听群众举报电话,如实记录举报信息,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七、服务时限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29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应急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一)实名举报我市境内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属、化工、医药制造、农药制造、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未依法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5.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6.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7.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
8.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9.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10.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1.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2.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限内的;
4.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5.举报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6.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
7.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有错误的。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按程序奖励举报人。
七、服务时限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6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予奖励的决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29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公布
一、办理依据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污染防治中心
三、服务对象
环保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21
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水污染防治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环境监测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一)编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编写生态环境统计公报。
(二)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全市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报告内容。
七、服务时限
监测时间是根据委托任务情况而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26
环境公益诉讼支持
一、办理依据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法规宣教中心
三、服务对象
环保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30
中高考期间禁噪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
(一)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的;
(二)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
(四)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和服务,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2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主要包括中考,高考期间禁噪相关信息。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时限
每年中高考期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29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警示隔离标志设置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确定地理界线,设立警示牌,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水污染防治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五、服务流程
(一)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方案。
(二)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发布: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备案: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生态环境分局水污染防治中心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生态保护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要求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生态保护中心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和监测
一、办理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要求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29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公告
一、办理依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水污染防治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等类型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
五、服务流程
无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生态环境分局水污染防治中心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方案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227001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调查报告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11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6年第41号)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五条: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建设单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50838
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五、申报材料
《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2250838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第第三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环发〔2021〕30号)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五、申报材料
《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227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