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法对全市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三)开展自然生态环境的监察工作,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四)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担环境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四县环境监察业务工作;
(六)承担对辖区内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七)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