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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砀)罚〔2023〕3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4-1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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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砀)罚〔2023〕3号

砀山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1486034461X,法定代表人董宏伟,地址砀山县砀城镇砀郡路1078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违法事实:2023年2月22日,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反映:砀山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巴氏槽上方有根白色水管往排放口注水。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受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砀山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利用白色硬塑料水管从泵气房东侧自来水管处接入巴氏槽西侧窨井内注水,注入的自来水与处理过的废水稀释排放干扰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导致自动在线数据失真,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和委托人的身份、纳管协议;

2.宿州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份,证明该医院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3. 2023年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3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现场影像1份,证明该医院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4.2023年2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3年2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该医院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做进一步调查;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准确的送达地址;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采样人员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与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砀)罚告〔2023〕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未申请申辩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的裁量计算方法,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金额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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