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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天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掺混肥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文章来源: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1-13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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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天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掺混肥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安徽天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掺混肥料项目》

建设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曹庄镇工业园区

建设单位:

安徽天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润安达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

 2022.1.13

项目概况:

项目全部在现有厂区内实施,不新增土地,充分利用原有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区域(仅利用现有工程仓库进行改造,不影响现有工程生产车间及生产内容),购置掺混肥料生产线1条、水溶性肥料生产线(粉状、颗粒、水剂)3条、复混肥料(挤压造粒型)生产线2条,配套建设给水、供电、消防等附属工程,年产4万吨掺混肥料产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营运期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已建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砀山县曹庄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砀山县曹庄镇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砀山县曹庄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营运期废气:掺混肥料工艺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复混肥料(挤压造粒型)生产线2工艺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水溶性肥料生产线(颗粒)工艺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水溶性肥料生产线(粉状)工艺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水溶性肥料生产线(水剂)工艺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复混肥料(挤压造粒型)生产线1工艺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原料暂存、车间生产过程尽量保持密闭,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颗粒物排放满足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营运期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基座和建筑隔声等措施减小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本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营运期固废: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原料回用于项目其他产品生产使用或由原料提供厂家负责回收处理、除尘器回收粉尘直接回用于生产过程配料使用。本项目各固废均有效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后在砀山县政务公开网及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了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安徽天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文件:关于《安徽天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掺混肥料项目备案的通知》(砀发改备案[2020]126号)。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砀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57-2250838 

邮箱:

  22018646@qq.com

通讯地址:

砀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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