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单位: 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版 本 号:2021
实施日期: 2021.7.6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与职责任务
2.1 机构组成
2.2 应急联动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分级
3.5 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程序
4.2 跨市污染事件处理程序及主要措施
4.3 环境事件的报告、通报与信息发布
4.4 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程序流程图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准备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和演习
8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并对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迅速反应,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事件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 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演练,强化预 防、预警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响应。
3.属地为主,积极配合。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4.部门联动,地城合作。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分局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充分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响应,共同应对,加强乡镇和企业的协作配合,建立地域间的应急动员机制,充分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 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泄漏等环境事故;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4.因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造成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5.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2 组织指挥与职责任务
2.1 机构组成
县生态环境分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专家咨询组。
2.1.1 县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县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大气污染防治股、总量股、县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应急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学习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指示精神,执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突发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决定;负责指挥、协调连城县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确定应急监测方案、事故调查、处置措施和决定等重大事项;掌握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信息联络、传达、报送等工作;负责根据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和应急专家组的报告,组织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及时向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事故处置的不同阶段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本县环境监察和监测人员环境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针对性制定各种减少或缓解突发事件对大气、水体、农田、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污染危害的措施,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和解决处置环境应急 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1.2 县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县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设在局信访室,由局信访室主任担任县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主任,大气污染防治股、总量股、县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成员。
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承办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2)接受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3)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迅速派出事件调查取证和监测先行队伍,根据反馈的信息确定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
(4)负责事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
(5)负责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负责向县政府报告事件发生原因、影响及处理结果等等,提出是否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的建议:
(6)组织相关单位拟制不同类型事件的具体处理措施,指导各地实施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2.1.3 现场调查处置工作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按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设常规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为组长,污控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为成员)和辐射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污控股为组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保护监测站为成员)。
其主要任务是:
(1)落实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下达的应急指令;
(2)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首先观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判断,将现场情况向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报告;协助当地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和现场维护与警戒等;
(3)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4)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 继续扩大;
(5)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6)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2.1.4 县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技术咨询组
应急领导小组设立突发环境事件技术咨询组(以下简称技术咨询组),主要由环境监测技术员、危险化学品技术员、环境评估技术员、防化技术员、辐射技术员、水污染防治技术员等组成(个别成员临时从县有关部门抽调),由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技术负责人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在环境事件发生时,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2 应急联动
2.2.1 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乡镇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参照县生态环境分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设置,建立镇环保机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在上级应急组织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和指挥,做好处理本辖区环境事件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2.2.2 协作单位及职能
各协作单位在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中的职能: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物资、人员、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调度供应,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安置受影响人群;
公安部门:负责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疏散转移受害人群、交通管制、监控肇事者、维持社会治安等工作;
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应急监测,负责伤员救护,做好污染区域的卫生检疫,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受污染的食物,防止人畜中毒;
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加强饮用水源监测,采取水利调度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确保供水安全;
农林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畜禽、野生动物、国家保护动物的转移、救治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对环境事件防范工作宣传积极引导,告知注意事项,稳定民心。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受理中心和各类信息指令上传下达的执行中枢。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设有专人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应急通讯联络,保证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技术咨询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小组及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联络,收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综合分析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核设施运行和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向上级领导和部门请示或报告、传达各级领导指示、通报事件处理情况等。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局值班室等的联系电话应确保 24 小时畅通。
3.2 预防预警行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通过调查、登记和日常检查,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存在环境风险的危险源和危险物,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强化日常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
1.筛选和控制对辖区内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物和污染源;
2.建立重点危险源档案库和查询系统;
3.督促辖区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单位,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理计划,并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4.监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处理等环节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3.3 预警支持系统
局人事股、污染防治股建立预警服务的相关支持系统、技术依托平台,建立信息传递、技术资料提供、应急指挥、报警服务等高效、快捷的信息共享、反馈、发布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3.4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 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3.4.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 30 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 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3.4.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4)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4.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4.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 3 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5 预警信息发布
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II 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IV 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2.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时,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同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当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时,县生态环境分局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方可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程序
4.1.1 掌握信息,及时报告
县生态环境分局值班人员或其他人员接到发生环境事件报告时,应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或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接到事件通报后,立即判别事件类型(主要类型为一般性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生化恐怖袭击事件、辐射污染事件、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和事件的预警级别;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或其他有关领导,并提出处理建议。
根据事件的污染破坏程度,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在报经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后,向县政府值班室速报,并提出是否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的建议,经县政府认可后向市生态环境局速报。
4.1.2 启动预警响应程序,消除污染
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
(1)Ⅳ级(一般事件)响应程序: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接到事件通报后,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并将信息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件的应急响应。涉及两个县以上的事件,报告市政府并组织应急响应。
(2)Ⅲ级(较大事件)响应程序: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接到事件通报后,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长根据事件性质(常规或辐射)率有关副组长及现场调查工作组赶赴现场,并将信息通报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分局,政府负责组织事件的应急响应。涉及两个县上的事件,报告市政府并组织应急响应。
(3)Ⅱ级(重大事件)响应程序: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接到事件通报后,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长根据事件性质(常规或辐射)率有关副组长及现场调查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报告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事态发展与处理方案,并与乡镇密切协作做好事件调查处理。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查明有关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 本情况,报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审阅后,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确报。
(4)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响应程序: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接到事件通报后,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长根据事件性质(常规及辐射)率有关副组长及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报告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按市生态环境局的指令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作好事件调查处理。
(5)应急协作:
①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中的船舶发生水污染事件,需告知交通部门;
②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需告知城镇供水、公安、卫生防疫、农业农村、国土资源等部门;
③发生公路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事件并影响运输生产的,需告知公路管理部门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
④化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事件,需告知安全生产、公安消防部门;
⑤发生放射性事件需告知公安、卫生部门。
4.1.3 结束预警,恢复正常
环境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部门检测,证实对环境无潜在污染,对人畜无危害后,可结束预警响应,恢复社会秩序。Ⅳ、Ⅲ级预警响应结束由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当地政府决定。Ⅱ级预警响应结束由省生态环境厅应急领导小组会同市政府研究决定。Ⅰ级预警响应结束由省环保厅应急领导小组报省政府和国家生态环境部决定。
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削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组确认,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并经现场应急
指挥组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组向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达应急终止的决定
4.1.4 作出处理决定
预警响应结束后,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组织召开事件调查处理会议,根据事件现场处理组的事件调查报告,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应急领导小组决定。
4.2 跨县污染事件处理程序及主要措施
对可能造成跨县污染的,报请省、市生态环境局通知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区,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省、市环保部门的统一调度,做好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4.3 环境事件的报告、通报与信息发布
4.3.1 环境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事件,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1 报告程序
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环保部门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报告,并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根据事件的污染与破坏程度,向县人民政府速报,并提出是否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的建议。
4.3.1.2 报告时限及形式
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 1 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后立即上报。初报和确报可通过电话、电报、传真,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3.1.3 报告内容
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 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 1 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分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涉危化品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六)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依次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至少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造成的危害、损失和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肇事者责任追究情况五个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2 环境事件的通知与信息发布
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县(市、区)通报环境事件的情况,以便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向社会发布信息须经过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协调组织。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视需要由外事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境外记者采访,主动引导境外媒体。
4.4 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程序流程图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一)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现场调查组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程度、损失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评估,并对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提出建议性意见和法律依据支持;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局应急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后上报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并存档;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我局的职责,依法对涉案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善后处置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三)总结评估
(1)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
(3)局应急工作小组根据环境保护部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实践经验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四)恢复重建
根据评估结果和专家建议,督促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5.2 保险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环境应急人员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5.3.1 奖励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认定结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事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属于化学品安全防护措施的,可以参照《常见化学品安全防护措施与应急措施方法》(附件)。
6.2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实施。
6.3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积极参加有关应急义务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4 装备、物资保障
局应急工作小组各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监察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建设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快速反应系统,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5 医疗卫生保障
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配备完善各类防护服、报警装置、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和医用急救箱,定期组织体检,保障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6.6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救援车辆由综合股统一调度,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立即赶赴现场,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6.7 通信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必须 24 小时开通个人手机,局 24 小时值班电话保持通畅,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6.8 应急资源的管理
依托县政府环境应急机构和企业物资资源能力,建立全县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
6.9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包括仪器装备、交通车辆、应急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办公室运作等的配置的运作经费,由局财务会同相关股室、单位制定计划,向县财政和省、市环保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解决。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形式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培训和演习
县级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一次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8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 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 附则
9.1 本应急预案应报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1
常见环境事件的处理
(一)空气污染
1.了解事件的起因,实施应急监测,提出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2.提出控制污染源的措施建议,阻止其继续污染。
3.协助有关人员将中毒者尽快移出污染区进行抢救。
4.根据污染程度,建议必要时及时组织污染区域或将遭受污染区域(下风向)内人员疏散,并建议设置警界区。
5.加强污染区域大气监测工作,掌握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以便尽早恢复污染区域的正常活动。在污染未消除前,污染区内生产的蔬菜和水果一律禁止食用,或统一予以销毁。注意:在事故现场应佩戴防毒面具或防护服。
(二)水体污染事故处理
水体被污染的情况主要有:
水体沿岸上游污染源的事故性排放;陆地事故(如交通运输过程中的翻车事故)发生后经土壤流入水体;也有槽罐直接翻入路边水体的情况。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了解事故的起因,查清污染源,设置断面实施应急监测,提出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2.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阻止其继续污染水体。
3.对受污染水体作以下处理:
(1)在小溪、小河、水渠或其他流速缓慢的地表水体受到污染时,可设法在污染区域下方设置拦水坝,将受污染水体与其他水体隔离,并采取措施消除受污染水体的污染。
(2)对于可阻断其流动的小河及其它水体,在受污染段的两端筑堤将水体隔离,并将受污染的水体泵到可接纳的水体中,如排污渠中,以使进入市政或其它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也可就地进行曝气等处理。
(3)污染物污染水体后,比重大、不溶于水的污染物沉于水底,可按照以下处理方式进行:用泵将水排干后,将污染物与表面污泥一起取出,做焚烧处理;对于不能阻断水流的水体,可采用挖泥船或其它挖泥设备,将沉于水底的污染物与污泥一同挖出,作焚烧处理。
(4)在大江、大河或水量大的河流受到污染后,要进行全程监控,并迅速通知下游单位,特别是下游沿岸的自来水厂、养殖户等。
(三)溢油污染
1.首先要采取果断措施来降低向外溢流的量,包括关闭产生溢油事件的各种阀门,停止向破裂的管线输油,及时修补渗漏处。如果溢油发生在水域、河面、湖面,要使用拦油栅防止溢油的扩散,将油集中到一个较小的范围里;如果溢油发生在陆地上,可挖沟壑或利用天然沟渠、人工垫土等方式,主动引入易堵截、易回收的安全地点汇集,然后集中运走。
2.水面溢油经过围截之后,可以采用物理或化学清除法处理。
(1)物理清除法可以避免溢油对环境的进一步危害,包括采用撇油器法、吸附剂法、凝固法等。一般限于在相对平静的水域。
(2)化学清除法包括消油剂法、燃烧法。使用消油剂直接对溢油进行喷洒,使油迅速分散于水中,降低油浓度;在溢油油层有足够厚度情况下,可采用燃烧法就地燃烧。
3.地面溢油被控制后,要及时将现场的溢油进行收集、覆盖、稀释等处理,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四)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的主要情况有各种高浓度废水(包括液体污染物)直接污染土壤,固体污染物倾洒在土壤中。
1.液体污染物污染土壤时,应迅速设法制止其流动,包括筑堤、挖坑等措施,以防止污染面扩大或进一步污染水体。对于液态污染物,土壤对其有很好的吸收作用,应首先用土壤将污染区作覆盖处理,或者筑坝将其拦住,以防污染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应采取措施不能让其污染附近的水体。
2.固体污染物在环境事件中一般不会大面积污染环境。如果洒落在地面或土壤中,应尽可能将其收集到合适的容器中保存,视情况决定是否要将受污染的土壤剥离后再做处理。最为广泛应用的方法是使用机械清除被污染土壤并在安全区进行处置。
3.对受污染土壤进行处理:
(1)进行永久性密封处理。在大面积污染情况下,使用密封材料将受污染区域进行密封,这实际上使化学品泄漏地区变成了一个永久处理场,可以使用不同的密封材料,如粘土、沥青和有机密封剂。
(2)暂时保存法。将受污染的土壤清除剥离后,装在可密封的容器中保存,待有条件时再做处理。
(3)焚烧法。将受到污染的土壤挖掘起来进行焚烧处理,这种处理方法要求焚烧炉带有气体回收装置。
(4)自然降解法。如环境不允许大量挖掘和清除土壤时,可使用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消除污染。溶于水的污染物,可采用开沟淋洗土壤的方法, 收集洗涤或让其随水蒸气一同挥发;也可采用不断地翻耕土壤,让污染物随土壤中的水分一同逸散;地下水位高的地方采用注水法使水位上升,收集从地表溢出的水。
(五)爆炸污染
1.了解爆炸的起因和爆炸物种类,判断爆炸的原因和继续发生爆炸的可能性,爆炸是否由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引起的,或是否因爆炸产生了有毒有害的气体,或是否因爆炸发生了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等。
2.初步确定产生的污染物后,对周边空气和水实施应急监测。提出处置措施。
3.根据污染程度,必要时及时组织污染区域或将遭受污染区域(下风向)内人员疏散,并设置警界区。
4.按照对空气、水和土壤污染事件的处理办法处理爆炸产生的空气、水和土壤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