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宿州市2019年夏季大气污染防控行动方案》(《宿州市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管控专项方案》、《宿州市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方案》、《宿州市2019 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宿州市2019年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要求完成深度治理的所有工业企业,秋冬季全部实施停产,未完成治理任务不得恢复生产。
一、黄色预警
(1)工业企业污染管控措施
工业企业加强厂区扬尘控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陶瓷、石灰窑、制药工业、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水泥、砖瓦窑、耐火材料、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包括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工业涂装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工业锅炉(含火电):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停用。
生物质锅炉:(除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停用。
非煤矿山开采、沥青搅拌站、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露天开采: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化学品制造业: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防水建材制造业: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制鞋业: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皮毛鞣制加工业:喷浆工序停产。
皮革制品制造业:染色工序停产。
漆器制造业:涂漆工序停产。
饲料加工:粉磨工序停产。
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配料、搅拌工序停产。
机械制造及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按机械制造及加工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金属表面处理:抛光、抛丸、喷砂工序停产。
电子元件、设备制造:焊接工序停产。
电线、电缆制造:注塑、密炼、混炼等工序停产。
金属器件制造、汽车制造、通用专用设备制造,通用专用设备修理:喷漆工序停产。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实施降低生产负荷的,要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移动源污染管控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辆管控,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禁止驶入市区规划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该区行驶。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3)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宿州市大气办)批准后,方可施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频次;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二、橙色预警
(1)工业企业污染管控措施
工业企业加强厂区扬尘控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陶瓷、石灰窑、铸造行业、制药工业、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水泥、砖瓦窑、耐火材料、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包括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工业涂装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工业锅炉(含火电):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停用;未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燃油锅炉停用。
生物质锅炉:(除安装除尘脱氮设施)停用。
非煤矿山开采、沥青搅拌站、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露天开采: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化学品制造业: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防水建材制造业: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制鞋业: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皮毛鞣制加工业:喷浆工序停产。
皮革制品制造业:涂脂、染色工序停产。
漆器制造业:涂漆工序停产。
饲料加工:粉磨、包装工序停产。
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配料、搅拌、烘干工序停产。
机械制造及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按机械制造及加工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金属表面处理:抛光、抛丸、喷砂、热加工工序停产。
电子元件、设备制造:焊接、喷涂工序停产。
电线、电缆制造:注塑、密炼、混炼等工序停产。
金属器件制造:喷漆、抛光工序停产。
汽车制造:喷漆、切割、焊接工序停产。
通用专用设备制造、通用专用设备修理:喷漆、抛光、打磨、焊接工序停产。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实施降低生产负荷的,要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移动源污染管控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辆管控,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禁止驶入市区规划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该区行驶。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3)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宿州市大气办批准后,方可施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频次、加大湿扫力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三、红色预警
(1)工业企业污染管控措施
工业企业加强厂区扬尘控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陶瓷、石灰窑、铸造行业、制药工业、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水泥、砖瓦窑、耐火材料、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包括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工业涂装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工业锅炉(含火电):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生物质锅炉和燃煤锅炉停用;未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燃油锅炉停用。
防水建材制造、非煤矿山开采、沥青搅拌站、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露天开采、金属器件制造、汽车制造、饲料加工、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通用专用设备制造、通用专用设备修理: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化学品制造业: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制鞋业: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皮毛鞣制加工业:喷浆工序停产。
皮革制品制造业:涂脂、染色工序停产。
漆器制造业:涂漆工序停产。
机械制造及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按机械制造及加工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金属表面处理:抛光、抛丸、喷砂、热加工工序停产。
电子元件、设备制造:焊接、喷涂工序停产。
电线、电缆制造:注塑、密炼、混炼等工序停产。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实施降低生产负荷的,要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移动源污染管控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辆管控,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禁止驶入市区规划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该区行驶。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以下机动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型载客车;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工程抢险车、军车;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3)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施工工程、拆迁工程全部停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频次、加大湿扫力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