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信息公开 >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财政资金 > 财政专项资金 > 制度文件
浏览量:   字体:【    】

砀山经济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3-18 09:24
字体大小:【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工作,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专项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的项目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纳入资金专户管理的用于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围绕规划和目标任务,坚持规划先行、重点突出、激励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在坚持实行专项管理的基础上,简化报账手续,除由上级集中统一采购的项目资金外,其余一律实行报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申报表(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表,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报账管理由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工程实施进度、质量和报账基础工作,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专账、配备专人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资金支出必须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提款,实行专户统一核算,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报账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报账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实施单位(供货商或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条 区直各部门要按照《资金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投资计划,并留存图片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必须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