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新区农村电动三四轮车整治集中
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为保障全区道路特别是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及电动三四轮车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3月底,在全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动三四轮车整治集中攻坚行动(以下简称“集中攻坚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攻坚行动,全力稳定全区道路特别是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推动化解电动三四轮车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努力实现“两提升、两下降”(即“电动三四轮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明显提升;涉电动三四轮车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高龄人群驾乘电动三四轮车事故明显下降”)。
二、组织领导
成立“集中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新区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新区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区直各部门、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办,由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王庆苍任办公室主任。
三、职责分工
(一)党工委、管委会:要压实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乡镇干部包村、包路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电动三四轮车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电动三四轮车管理清单式台账,对存量车辆逐一编号,做到见车、见人、见家属、见卖家,全面摸清存量底数、车辆状况、车辆用途和使用人情况。同时,通过摸排工作,进一步深入发动群众,开展精准警示宣传教育,向车辆使用人,特别是老年驾驶人普及安全行车常识。
(二)督查部门:强化督导检查,推动党工委、管委会常态化开展督导,及时对电动三四轮车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三)应急办:将电动三四轮车整治工作进行巡查督查。
(四)公安部门:交警部门对电动三四轮车超员、违法载人、酒后驾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派出所按照规定积极参与包括电动三四轮车整治在内的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治安、刑侦等部门对整治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电动三四轮车销售网点进行全面摸排,对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三四轮车、提供非法改装的经营户依法从严查处,并督促销售企业、商户立即停止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
(六)学校:负责组织在校园内开展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备案登记教育,督促学生及家长积极备案登记;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师生、家长关于电动三四轮车的交通安全宣传。推动有条件的学校开通校车服务,解决学生接送问题。
(七)综合执法队:对违法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电动三四轮车的经营户依法查处。
(八)住建、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主管的液化气配送、环卫、快递等涉及民生行业领域限期淘汰非标电动三四轮车。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辖区电动三四轮车销售、行驶和违法特点,认真研究本辖区攻坚行动的细化举措。要开拓思路、创新方法,切实做到有重点、有方法、有目标,确保攻坚行动取得成效。对基础摸底、执法宣教等工作情况,要“日提醒”“周通报”“月调度”盯办问效。
(二)协同共治,齐抓共管。在管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开展存量治理,防止因群众误解,出现集中购置“上号”现象。要依法严格控制增量,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电动三四轮车生产企业源头管理和销售点巡视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一律顶格处罚,防止新的非标车辆流入市场、流入农村。
(三)强化宣传、严控舆情。要充分考虑农村老年人这一电动三四轮车主体用户的群体心理特点,发动亲朋家属、干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发放《致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的一封信》,制定专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手册》,由村干部每月入户“打卡”开展宣教工作。要制作一批警示视频、普法教育、案例展示等高质量宣教内容,综合运用农村大喇叭、送戏下乡、上门提示等宣传方式,多元开展警示教育工作。要坚决守住不发生负面舆情这一底线,理解考虑群众实际需求,积极沟通、耐心教育,同时兼顾柔性执法,以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提升,筑牢专项治理基础。
(四)严格督导,压实责任。对各地提示粘贴率低、建档编号进度慢、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多发等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对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的将严格按照“四条刚性措施”(见附件)追责问责。
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15日
农村电动三四轮车整治专项攻坚行动四条刚性措施
一、凡是发生涉及电动三四轮车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启动深度调查,“一事四查”:一查乡镇交通安全责任、包保责任落实情况;二查乡镇电动三四轮车“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三查公安交警部门、农村派出所日常管理情况及违法、事故通报制度落实情况;四查车辆销售源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二、凡是发生涉及电动三四轮车一次死亡2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律移交属地纪检监察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党政机关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包保责任人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三、对违规生产、销售、改装电动三四轮车等车辆非法获利较大或者违规车辆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车辆生产、销售、改装企业、商家、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突出、事故多发的镇、园区,予以通报、挂牌督办,并追踪问责问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