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信息公开 > 玄庙镇人民政府 >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浏览量:   字体:【    】

河长制工作方案

文章来源: 玄庙镇人民政府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7-13 08:49
字体大小:【    】

玄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市、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着力实施《砀山县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在全镇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河湖资源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等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对镇域9条河立健全“河长制”,经过努力,促进全镇水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功能区达标率显著提升,全面消除黑臭水体,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持续稳定达标。通过持续有效的整治,逐步实现全镇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镇河长制度体系构建,基本完成防汛消险任务,提升防洪排涝安全能力,持续提高河道管护水平,稳步提高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2021年,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取排水管理更加规范严格,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水域岸线利用合理,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水生态持续向好,水事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保持现状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全镇用水总量控制在合理区间,万元GDP、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30%、25%;全镇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70%以上。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确保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2030年,全镇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规划体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全镇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以上,水生态得到有效恢复,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

二、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体系

1、构建镇、行政村、自然村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全镇总河长由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设立副总河长,由镇分管领导担任。我镇各村设立镇级河长,由镇级负责同志担任。镇级河长由相关镇直部门协助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各河湖所在村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村主要负责人担任。玄庙镇水利站作为镇级河长的联系部门。镇、村级河长是所辖河湖保护管理的责任人,指导所负责镇、村级河湖的污染防治、防汛保安和长效管护工作;督导下级河长、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牵头推进河湖突出问题整治、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2.分级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各级河长会议由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为镇水利站、镇畜牧站、镇建管所、镇财政所、镇国土所、镇林业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文化站、镇派出所、镇纪委,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干部为联络员。

3.设立河长制办公室。镇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镇水利站,由镇水务站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河长制”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全镇骨干河道、重要河湖全流域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跨村的重大难点问题,负责对各级“河长制”工作实施年度考核等。 

各行政村参照镇级“河长制”,构建相应组织架构。各级河长因职务调整发生变动的,接任者自动承担河长职责。 

(二)工作职责

1、河长职责。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湖、水库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2、河长会议的职责。协调解决河湖、水库管理保护、推行河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3、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1)镇水利站: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湖划界确权、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湖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2)镇畜牧站:负责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排泄物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负责指导、监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和河道洁水养鱼工作。

3)镇建管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职能范围内污水处理厂网、排水设施建设、农村卫生改厕、农村垃圾清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制定河道环境、绿化考核标准。

4)镇财政所:负责河湖水环境保护治理的资金支持和管理,协调落实“河长制”相关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5)镇国土所: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

6)镇林业站:负责指导、监督林产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生态公益林保护与管理,水土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河湖沿岸的绿化造林和湿地修复工作。

7)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指导、监督依法查处影响水环境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8)镇文化站:负责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河长制”主题宣传报道活动,及时宣传我镇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成效。

9)镇派出所:负责指导、加强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

10)镇纪委: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实施水环境治理和管理有关工作的落实。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依法予以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对落实“河长制”工作不力的,进行效能追责。

4. 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办理河长会议的日常事务,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拟订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开展河湖保护宣传,负责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深入贯彻《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秘〔2014〕20号),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坚持把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依据《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深入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减排。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推进节水型单位、学校、企业、灌区等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推进节水减排,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健全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入河湖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不得新设入河湖排污口。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抓紧制定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并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实施。对具备条件的,可将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同步实施;管理范围土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再依法依规逐步确定土地使用权属。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全镇主要河湖要分级制定《水域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禁止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管理。健全完善涉河涉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取土,对已非法侵占、围垦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清退;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逐步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宿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砀山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

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全面排查入河湖污染源,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限期进行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镇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促进再生水利用。

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编制入河湖排污口布设与整治方案,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加大对不达标排污口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功能管理,防止河湖水体水质下降。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完善饮用水源建设,加强备用水源保护。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采取探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巩固扩大“三大革命”环境整治成果,开展农村清洁河道行动,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大力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加快河湖水系连通建设,扎实开展河道清障,强化河道管理,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不断恢复河湖水域面积、河湖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镇水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河湖资源现状调查,进行河湖健康评估并定期公告。对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河湖,镇水务部门要拟定和公布保护名录,划定保护红线,防止河湖水域萎缩,河道断面、湖泊容积减少和水质恶化。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水生态保护力度。在河湖沿岸大力开展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加强水土保持,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上下游、左右岸共同保护、修复水生态的积极性。

(六)加强执法监管。加大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力度,依法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取土、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现河湖动态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细化工作进度安排,抓紧制定出台本级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明确河长制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9月底前,各村出台本级实施行动计划和相关制度。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坚持因河制宜,实施“一河一策”,针对不同河湖功能特点以及存在问题,组织编制工作清单,制定年度任务书,提出时间表和路线图,有序组织实施。要制定巡查、信息报送、检查考核等配套制度。要编制河长工作手册,规范河长巡查、协调、督察、考核和信息通报等行为。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的问题,建立“河长工作联系单”,及时进行交办和督办查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验收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三)强化规划约束。各片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相协调。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时,应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实行以水定产、以水定城、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推进有关规划与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相互衔接,强化规划约束。做好已批准的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和监督考核制度。

(四)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介绍河长制推行情况,营造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规范设置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各村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镇委、镇政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