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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良梨镇2021年公共服务清单

文章来源: 良梨镇人民政府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6-18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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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良梨镇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期限 监督渠道
1 受委托代收救灾捐赠款物、出具捐赠凭证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乡(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第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63.com。
2 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审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镇政府审核,县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64.com。
3 出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65.com。
4 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初审转报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关于印发<2016年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四)项目管理 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残联审批。
镇政府审核,县残联批准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66.com。
5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转报(精补) 关于印发《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12〕1号)附件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三、申请与审批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审核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后,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镇政府残联审核,县残联批准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67.com。
6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象登记申报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68.com。
7 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69.com。
8 适当提高重残、多残、特困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70.com。
9 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安徽省乡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三条 敬老院由乡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乡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71.com。
10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二、(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72.com。
11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办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镇政府初审,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73.com。
12 残疾人用工争议法律援助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74.com。
13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75.com。
14 兴办敬老院、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兴办老年学校、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以及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76.com。
15 出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证明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乡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77.com。
16 农村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安徽省老年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机构监制。本省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农村老年人领取优待证,由乡、乡统一办理。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78.com。
17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认定发放 《关于印发<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4〕23号)第三条 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79.com。
18 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80.com。
19 城乡“三无”人员信息核实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 城乡“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乡“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乡“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81.com。
20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转报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镇政府初审,县(区)残联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82.com。
21 残疾人医疗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83.com。
22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关于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残〔2011〕199号):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2012〕222号):2011年-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皖政〔2011〕88号):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加强省、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站)建设,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制定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继续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政府补助。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84.com。
23 残疾人托养初审转报 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第二条 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第三条 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第一章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第一章第六条: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85.com。
24 自然灾害救助服务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的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第二十二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毁居民住房的调查、评估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应当无偿用于下列事项:(一)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三)受灾人员的医疗救助;(四)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五)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六)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七)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86.com。
2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度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缴。具体收缴方式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确定。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87.com。
26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
第六条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乡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镇政府审核,县政府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88.com。
27 《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就业援助对象年审)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三十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年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社区负责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二(六)建立年度审验制度。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社区具体实施。年审合格后,应在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页注明年审合格。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89.com。
28 《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发或换发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
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90.com。
29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承办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镇政府,县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91.com。
30 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92.com。
31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93.com。
32 集中供水 《村庄和集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乡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94.com。
33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69号)六、(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病险水库加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按照“事权一致,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管大型水库责任主体在省,市管大中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市政府,县、乡(乡)管中小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县、乡(乡)政府。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95.com。
34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四、改造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乡)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镇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96.com。
35 农村危房改造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97.com。
36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 乡(乡)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98.com。
37 协助处理水事纠纷、查处破坏水工程设施等水事违法案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乡(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水事纠纷、查处破坏水工程设施等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秩序。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199.com。
38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00.com。
39 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01.com。
40 防洪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02.com。
41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03.com。
42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04.com。
43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05.com。
44 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补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75号)二、(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地要把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作为当前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先行措施,在农作物收割期间,充分利用现有农机装备,积极组织做好农作物秸秆还田工作。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制定发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作物收获机械准入制度,所有收获机械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防止出现因秸秆留茬过高不得不焚烧的现象。要培育秸秆还田专业服务组织,整合资金对秸秆还田作业实施补贴,引导鼓励农民购买使用秸秆还田机具,不断扩大秸秆还田作业规模。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06.com。
45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提交申请报告,建制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镇政府审核,县政府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07.com。
46 设施农业建设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四、(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和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08.com。
47 饲养动物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09.com。
48 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指导恢复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10.com。
49 对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提供指导和服务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乡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11.com。
50 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落实和传染病防治宣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12.com。
51 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13.com。
52 组织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14.com。
53 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和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15.com。
54 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16.com。
55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17.com。
56 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乡)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18.com。
57 节水抗旱知识宣传,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19.com。
58 协助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20.com。
59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21.com。
60 粮食补贴资金分解发放(包含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良法示范户补贴) 《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部分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明电〔2014〕70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的通知》五、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每个农户后,由建制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再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直接兑付到农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明电〔2014〕38号)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22.com。
61 农业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23.com。
62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源保护、废弃物综合利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乡)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乡)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乡)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24.com。
63 提供良种选育和生产服务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个人选育和开发新品种,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选育新品种应当注重多样性、优质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相对稳定的良种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25.com。
64 农机购置补贴申办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26.com。
65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27.com。
66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初审转报 《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皖农科〔2016〕51号):二、重点工作:(一)确定培训对象。1.职业农民培训。培训对象遴选遵循立足产业、农民自愿的原则,由县农委按照个人申请、村委推荐、乡初审、县农委确定的程序择优确定。 镇政府初审,县农委确定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28.com。
67 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推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29.com。
68 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30.com。
69 为申请刊播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出具证明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三项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三)个人提交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第二项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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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建设、维护公用路灯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 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32.com。
71 乡道的建设和养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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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提供开办乡煤矿企业意见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煤矿企业,按下列规定办理:(三)开办年生产能力60 万吨以下乡煤矿企业,申报材料须由当地乡(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34.com。
73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乡(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35.com。
74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调查便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36.com。
75 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37.com。
76 协助查处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38.com。
77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39.com。
78 组织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40.com。
79 开展地震应急宣传和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41.com。
80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42.com。
81 协助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 《安徽省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43.com。
82 平息和澄清有关地震的谣言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44.com。
83 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乡(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45.com。
84 公共体育设施保养、维修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养、维修。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大保养、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46.com。
85 提供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47.com。
86 乡村医生培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48.com。
87 乡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乡(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乡)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村民(居民、社区)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49.com。
88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50.com。
89 开展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创建文明旅游景区、景点。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51.com。
90 组织公民献血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52.com。
91 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乡(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53.com。
92 义务教育安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54.com。
93 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55.com。
94 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学前教育保障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学前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56.com。
95 教师资格申请相关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57.com。
96 出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58.com。
97 出具宗教教师资格相关证明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59.com。
98 组织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乡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60.com。
99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61.com。
100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二、(二)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三、(二)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62.com。
101 新生儿重名查询 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2012) 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63.com。
102 协助核查对居民是否同一人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三)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64.com。
103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一、(三)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65.com。
104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66.com。
105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67.com。
106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68.com。
107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69.com。
108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70.com。
109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71.com。
110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 8、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72.com。
111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73.com。
112 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74.com。
113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公传发[2014]129号)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75.com。
114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核意见书》补办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持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互联网接入服务意向协议书等材料,向公安部门办理安全审核意见书。
办理安全审核意见书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安装经公安部安全检测合格并经省级公安部门登记认证的安全管理软件;
(三)网络拓朴结构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领取《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后,将登记表及有关附件逐级提交当地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审核。当地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表及有关附件之日起,分别在5日、10日、15日内依据各自审核内容,签署安全审核意见。经三级安全审核合格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者颁发《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76.com。
115 国外出生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77.com。
116 出生特殊情形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八条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78.com。
117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79.com。
118 临时居民身份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80.com。
119 居住证核发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81.com。
120 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82.com。
121 居住证换领、补领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83.com。
122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证)换发、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84.com。
123 签发收回居民户口簿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85.com。
124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86.com。
125 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87.com。
126 家庭立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乡,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乡,以乡、乡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乡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88.com。
127 单位集体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
(四)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需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单位集体户办理。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89.com。
128 学生集体立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校学生和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90.com。
129 社区集体立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乡、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91.com。
130 分户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条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集体土地上的分户如省、市、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92.com。
131 国内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五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已入户章。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只登记父亲一方信息的,应当提供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检查和鉴别。
第十六条 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且名下无房产,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93.com。
132 收养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九条 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条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一款办理。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私自收养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94.com。
133 死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乡人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八条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 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95.com。
134 户口迁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 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96.com。
135 直系亲属户口迁移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97.com。
136 购房户口迁移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当场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98.com。
137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乡和其他建制乡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第三十条 在合肥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其他设区的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在合肥市参加社会保险达到2年以上、其他市参加社会保险达到1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299.com。
138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 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00.com。
139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对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因退学、开除而回迁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农业户口。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学校学生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01.com。
140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未迁移户口(含历届生),要求就地农转非的,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市籍考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未迁户口的,在校期间,可就地办理农转非。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02.com。
141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  凡自愿来本地工作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03.com。
142 人才落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 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04.com。
143 离退休人员回原籍落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原本地户籍的离退休人员现户籍地无直系亲属且要求回迁本地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户口迁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农村地区的,迁移至公安派出所或乡(乡)集体户,户口性质不变。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05.com。
144 离婚户口办理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 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06.com。
145 户主变更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变更的; (四)户内其他成年人与户主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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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姓名变更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十一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公安部治安局《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办理。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08.com。
147 增加曾用名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民警调查核实后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核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09.com。
148 性别变更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 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10.com。
149 出生日期更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民警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更正手续。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11.com。
150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变更性别的。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12.com。
151 户口非主项变更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13.com。
152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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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退出现役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条第二款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被部队作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15.com。
154 出国(境)定居注销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16.com。
155 回国(入境)恢复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 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证件,向出国(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17.com。
156 刑满释放解除假释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 被逮捕、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18.com。
157 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19.com。
158 补录户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条  14周岁以上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此类户口,设区的市市区采取三级审批,县级采取两级审批,谁审批谁负责,此类户口需单独建档。有户籍电子档案系统的录入户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由系统同步到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未建设使用户籍电子档案系统的应建立纸质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由派出所和审批单位保管。                                                    第六十一条  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乡、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级、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因婚嫁户口未迁出,被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按照“谁错销,谁恢复”的原则,比照前款程序和条件在原户籍地予以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20.com。
159 删除户口后恢复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民警调查核实,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删除违规违法设立的户口。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凭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恢复户口。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愿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相关人员拒不接受,公安机关依法做出注销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派出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21.com。
160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乡)、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公证证明。
《安徽省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皖司发﹝2009)87号)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申请,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协助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援助。
司法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22.com。
161 代拟法律文书 司法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23.com。
162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司法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24.com。
163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司法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25.com。
164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和联络协调工作,根据工作计划不定期组织重点对象到教育基地按工作流程集中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 司法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26.com。
165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司法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27.com。
166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司法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28.com。
167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48号):“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皖法治办〔2013〕7号):《安徽省“法律进机关”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 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
《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司法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29.com。
168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毁损补领或更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市场监督管理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30.com。
169 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公示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一)登记事项;(二)登记依据;(三)登记条件;(四)登记程序及期限;(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市场监督管理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31.com。
170 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阅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32.com。
171 食品安全宣传周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确定每年6月第三周为"食品安全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集中报道。 市场监督管理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33.com。
172 安全用药宣传月 《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自2011年起,将每年的9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 市场监督管理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34.com。
173 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前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 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知道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 国土资源管理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35.com。
174 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 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36.com。
175 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37.com。
176 开展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38.com。
177 毕业、结业证书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照片右下角和骑缝处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第十二条 修业期满,毕业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的结业证书;修业不满三年并未修完规定的课程,不予毕业或结业。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校申请并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将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为使毕、结业证书有所区别,毕业证书全省统一为红封皮,结业证书为墨绿封皮。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39.com。
178 中小学生学籍卡建立及维护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40.com。
179 毕业生个人档案转递服务 学生实际需要。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41.com。
18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减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42.com。
181 贫困学生助学金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43.com。
182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免试入学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44.com。
183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和康复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45.com。
184 学生升级、留级服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2年)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46.com。
185 学校突发事件预防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47.com。
186 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48.com。
187 中小学生学生心理辅导服务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49.com。
188 中小学体育场馆开放服务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十)推进体育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制度,积极推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学校体育提供服务,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本校师生和公众有序开放,充分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户外营地等资源开展体育活动。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50.com。
189 中小学学生健康体检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健康体检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51.com。
190 中小学学生休学和复学服务 《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八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持县(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3%。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52.com。
191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服务 《安徽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师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复学。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53.com。
192 中小学学生在读证明 适应学生实际需要。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54.com。
193 中小学学生证补办 适应学生实际需要。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55.com。
194 中小学学生转学办理服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4〕7号)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七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携转出学校证明和联系函、户籍居住证明、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批准后,持转入学校复函,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并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拟转入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安排。 转学在学期开学前进行,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的,必须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流程操作。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可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转学有效证明材料向流入地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流入地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录入转学申请提交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及时提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与流出地学校进行核对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审批并反馈意见。审批通过,学籍转到流入地学校,流入地学校接收入学,流出地学校不得保留学籍。
中小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56.com。
195 学生乘坐校车照管服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配备校车的学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57.com。
196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58.com。
197 健康教育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59.com。
198 预防接种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60.com。
199 老年人健康管理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61.com。
200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62.com。
201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63.com。
202 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64.com。
203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65.com。
204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66.com。
205 儿童健康管理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67.com。
206 孕产妇健康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孕产妇保健服务的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二)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三)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四)加强宣传,提供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公示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和系统管理率。(五)孕产妇保健试行免费服务券制度。(六)承担孕产妇保健服务的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将每次保健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检查或随访记录上,纳入健康档案管理。鼓励各地使用孕产妇保健管理软件,实行孕产妇保健计算机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信息化管理水平。(七)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68.com。
207 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69.com。
208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11、推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2)建立紧急救助.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抚慰金;在项目人群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镇政府审核,县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70.com。
209 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71.com。
210 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72.com。
211 生育服务登记卡遗失补发 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乡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73.com。
21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发 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乡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74.com。
213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2.企业职工和其他人员退休的,或城市无用工单位的其他人员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0周岁比照退休执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的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镇政府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75.com。
214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76.com。
215 出具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77.com。
216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遗失补发 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乡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78.com。
217 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79.com。
218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80.com。
219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3.乡(乡、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镇政府审核,县计生协复核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81.com。
220 出具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82.com。
221 人口基金救助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政府审核,县计生协复核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83.com。
222 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奖励优惠 《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皖人口发〔2009〕3号)二(一)对试点地区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 镇政府,县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84.com。
223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审核 《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皖人口发〔2009〕3号)(三)确认程序  节育奖励对象采取即时申报、即时确认的方式进行。具体确认程序:1.本人申报。2.村级评议。3.乡级审核。乡(乡、街道)对申报对象生育、节育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4.县级确认。县级人口计生委对上报对象生育、节育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到施术单位调查核实。将拟确认对象名单和基本情况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示10天,同时公布省、市、县、乡举报电话。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复查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确认后,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乡(乡、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 镇政府审核,县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85.com。
224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在乡(乡)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一)服务机构要求。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
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
3.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收集辖区内计划怀孕的夫妇信息,协助县乡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到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接受检查。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86.com。
225 孕情检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87.com。
226 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88.com。
227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89.com。
228 计划生育药具服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乡)和街道办事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90.com。
229 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镇计生办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91.com。
23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乡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乡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镇人社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92.com。
23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镇政府审核,县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93.com。
232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公共服务职责和范围,依法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
镇人社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94.com。
233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镇人社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95.com。
234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镇人社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96.com。
235 就业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街道、乡、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镇人社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97.com。
236 就业救助与就业服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镇人社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98.com。
237 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街道、乡、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九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第十一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
镇人社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399.com。
238 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街道、乡、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等。
镇人社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00.com。
239 社会保障卡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
承诺便民服务事项。
镇人社所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01.com。
240 农家书屋开放 《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文化需求,建在行政村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相应阅读、播放条件,由农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公益性文化场所。第三条 农家书屋工程按照“政府组织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民自主管理,创新机制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农家书屋应悬挂统一标牌,公开管理制度和借阅制度,保证固定的开放时间,实行免费借阅,尽力为村民服务。
《安徽省农家书屋工程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皖新出〔2014〕57号)第六条 县(区)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会同乡(乡)政府和行政村负责农家书屋工程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正常开放时间和为群众免费借阅做好服务。
镇文化站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02.com。
241 村村通广播建设、维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43号: (九)建立广播电视维护保障运行机制。农村广播电视“脱盲村”运行维护资金,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省一套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资金由省承担。市、县财政负责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日常经费、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机房和设备的运行维护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运行维护经费,要分别设立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要按照法定程序加强审计监督,保证资金全部用于“村村通”工程建设。要加强维护,巩固成果,充分发挥已完成“村村通”工程作用,坚决防止“返盲”现象发生。要提高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确保“村村通”、“优质通”、“长期通”,并逐步向“数字通”过渡。对已有的县、乡(乡)两级维护中心或维护站要配备专门的广播电视管理力量,也可委托社会广播电视维修机构代为维护,积极推进建立和完善“村村通”运行维护机制。 镇文化站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03.com。
242 时政法制科普教育 《乡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三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十条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镇文化站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04.com。
243 开展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05.com。
244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06.com。
245 开展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07.com。
246 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08.com。
247 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09.com。
248 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10.com。
249 开办、开放图书室,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11.com。
250 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12.com。
251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宣传、传习指导活动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13.com。
252 文化设施开放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14.com。
253 提供和指导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乡(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二十六)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部门。县(市、区)、乡(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对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凡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因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产生流转价格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妥善解决。县(市、区)、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改进服务方法,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15.com。
25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3号)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16.com。
255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材料转报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17.com。
256 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材料核实转报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农经发[2013]10号))第七条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二)审查 县(市、区)农委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推荐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农委审核。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18.com。
257 水果标准化示范园创建材料核实转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规范的通知》(农办农〔2010〕61号)为推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示范(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落实。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19.com。
258 蔬菜标准园创建材料核实转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规范的通知》(农办农〔2010〕61号)为推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示范(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落实。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20.com。
259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材料核实转报 1、《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3]1号)三、申报程序(二)示范点申报程序1.休闲农业经营点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自愿向县级休闲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和相关证照等材料。
2、《省编办关于深化乡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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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皖农牧〔2010〕97号)第五条  示范场(小区)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农委(畜牧局)提出申请;(二)县(市、区)农委(畜牧局)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农委(畜牧局)。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22.com。
261 新型农民培育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新型职业农民是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重大战略问题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三农”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统筹制订并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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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种植业技术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优质服务。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24.com。
263 畜牧技术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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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水产养殖技术推广 《渔业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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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十九条 各级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村能源技术试验,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设计等形式提供农村能源技术,实行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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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五、保障措施:(四)强化技术支撑。省农委成立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专家指导组,提出具体技术方案,开展指导服务。落实好化肥减施综合技术研发重大专项。推动建立全省肥效监测网络,完善肥料使用调查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肥料使用和效应评价数据。市、县各级农业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家团队,围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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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委成立委领导任组长的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协调指导组,委内相关处、局和站负责同志为成员,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县(区、市)成立由农委(农业局)负责人任组长的推进落实领导小组,加强财政、农垦、劳改监狱部门的协调,推进各项措施落实。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29.com。
268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三)示范总结推广。各区县农牧部门要重点抓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模式的试点推广工作。各区县农牧部门要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废水排放去向等因素,确定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模式,并择优选用低成本的处理处置技术,实行清洁健康生态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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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 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62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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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种子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32.com。
271 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33.com。
272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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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预报和预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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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特色种养业扶贫开发服务 1、《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把扶贫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总体规划。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扶贫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 皖发〔2012〕13号)三、加快产业发展步伐  9.支持贫困地区发挥比较优势,推进“一村一品”,大力发展茶叶、水果、油茶、核桃、中药材、丝绸、柳编、竹制品等特色产业,鼓励贫困户发展养殖业,支持种、养、加项目。对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予以倾斜并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培育一批农产品品牌。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对合作社建立直销店、开展初级加工、建设冷链设施等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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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设施农业建设服务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四、(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和建制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建制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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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服务 《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38.com。
277 农业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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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沼气、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再生能源技术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办法,减少地表扰动。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7天之内 上级监督、现场投诉,政务服务网上监督;          电话监督:0557-8100215;            邮箱:dsxllzdzb@440.com。
279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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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鼓励和支持各种抗旱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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