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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砀山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城镇人民政府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5-1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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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园区)民政办、财政所:

现将《砀山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砀山县民政局                   砀山县财政局

2021年4月28日

 

 

砀山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贯彻落实,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宿民发〔2021〕31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我县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对评估为半护理、全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到2021年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5%。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园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村(社区)初审

村(社区)协助镇(园区)做好特困人员受理和初审,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镇(园区)。

(三)镇(园区)民政办审核

镇(园区)应全面审查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在村(社区)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抚、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的经济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镇(园区)审批

镇(园区)应组织召开两委会或审批小组会,对前期镇(园区)民政办审核材料、办理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小组会一般应由镇(园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受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也可由分管负责人召集),人数应不少于5人。对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及时完成审批,相关会议记录建档留存,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自批准之日起次月发放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审批汇总表报县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镇(园区)在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每月月底前镇(园区)完成下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工作,县民政局根据镇(园区)新增审批报告、动态调整报告完成系统更新,生成最新数据。

(五)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每月初通过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导出当月人员名册报送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五、动态管理

镇(园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社区)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镇(园区),镇(园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对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社区)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园区),由镇(园区)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六、档案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存档、谁管理”的要求,镇(园区)要应当妥善保管各类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特困供养人员档案按要求统一规范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同时,建立健全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做好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七、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村(社区)职责。负责协助镇(园区)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的申请受理初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镇(园区)职责。镇(园区)为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特困供养相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特困供养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特困供养档案、信息台账和报表等工作。

(三)县民政局职责。县民政局主要负责特困供养救助政策的修订完善、解释和督导镇(园区)贯彻落实;开展全县特困供养工作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管责任;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做好社会化打卡发放等工作。

八、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市、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结合我县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九、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财政资金,督促镇(园区)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镇(园区)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十、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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