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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砀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城镇人民政府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6-0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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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砀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现将《2021年砀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砀山县民政局                   砀山县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

 

2021年砀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贯彻落实,不断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宿民发〔2021〕30号)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待遇。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根据《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宿民发〔2021〕19号)执行。

(二)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宿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确定并公布、实施。我县低保金实行差额发放,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镇(园区)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根据《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宿民发〔2021〕19号)和《关于印发<砀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砀政办〔2020〕16号)规定执行。

本县范围内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并且在实际居住地长期居住的,可向实际居住地镇(园区)政府提出申请。

(四)动态管理

民政部门、镇(园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园区)报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民政局指导镇(园区)政府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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