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职责
砀山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砀山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负责起草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法规规章,制定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市容环卫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景观亮化美化管理等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指导督察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所属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
(三)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负责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行政许可,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实施监管考核;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处置企业资质审批,对城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固体废弃物运输、消纳实施监管;负责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对垃圾处理企业运营实施监管。
(四)负责全县市政设施管理(含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强弱电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照明亮化建设职能);负责全县生活性用水的污水处理;负责全县供水、排水管理。
(五)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绿地养护标准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涉绿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园林施工企业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范围内的砍伐树木、移植、占用(含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监管。
(六)负责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负责户外广告、招牌标志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全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信访、复议、应诉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装备器材的列编、更新和补充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燃气站、点管理工作。
(十)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省政府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法权限
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危害、损害城市公共设施管理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处置管理、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
9.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10.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11.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12.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13.省、市、县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三、执法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一)一般程序案件

(二)简易程序案件

五、救济途径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砀山县人民政府(砀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1.投诉举报电话:0557-8095196; 0557-8812110.
2.投诉举报地址:砀山县科技路桃源居二期综合办公楼砀山县城市管理局。
3.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政务微博、网上跟帖留言等形式,向砀山县城市管理局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