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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城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章来源: 砀山县城市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8-14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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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负责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城管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城管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其中对能够确定该主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由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负责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请示主管领导后予以答复;主管领导认为需要召开会议研究的,会议研究后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主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作为牵头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我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我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八条 城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城管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城管局更正。城管局有权更正的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城管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 城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城管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城管局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城管局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城管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城管局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城管局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三条 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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