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城市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决策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宿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按照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股对其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法制审核后方可作出。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的;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的;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本局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二)行政处罚:对公民罚款数额在1000元(不含)以上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数额在20000元(不含)以上的;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四)行政征收:适用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政征收决定。
(五)发现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六)局领导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送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程序相关材料及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还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局政策法规股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局政策法规股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执法承办机构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局政策法规股可以向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 法制审核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持证上岗;
(二)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审核意见: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并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的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第十条局政策法规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执法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局政策法规股提出复审。局政策法规股应当在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交执法承办机构。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分别由局政策法规股和执法承办机构入卷归档,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各执法承办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