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县城市管理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县城管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 | 县城市管理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城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3 | 县城市管理局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城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 | 县城市管理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城管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5 | 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城管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6 | 县城市管理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城管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7 | 县城市管理局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县城管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8 | 县城市管理局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城管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9 | 县城市管理局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县城管局 | 1.《城市供水条例》 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
10 | 县城市管理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城管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11 | 县城市管理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县城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2 | 县城市管理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城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3 | 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县城管局 | 1.《城市绿化条例》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14 | 县城市管理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城管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