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我县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医疗保障监管体制,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本县医疗保障信用主体(包括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和异议处理等。同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制定并落实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五、主要任务
(一)深入一线主动服务。
(二)深入宣传医保政策。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四)全面做好风险化解。
六、创新举措
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深入基层。将“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融入基层治理中,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制定并落实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分工协作。
(三)加强运行管理。
八、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科室:规划财务和法规股;咨询电话:0557-359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