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推进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工作目标
(一)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坚持覆盖全民、依法参加、分类保障,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0%、70%左右,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60%,实现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
(四)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补助政策,稳定实现救助对象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五)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合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
(六)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健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预警处置机制。
(七)实现市域内三重制度“一站式”结算。
三、工作举措
(一)实现基本医保全覆盖
(二)切实提高保障待遇。
(三)不断提高经办服务。
(四)强化基金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分工协作。
(三)加强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