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政务公开工作条例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党组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