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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砀山县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曹海峰解读异地就医政策

文章来源: 砀山县医疗保障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12-0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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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窗口备案、网上备案、电话备案、手机APP备案等多种服务渠道,并确保备案渠道畅通。

第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长期在异地居住的职工,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灵活就业、破产单位或城乡居民因在异地工作生活,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参保单位因工作需要外派的人员,持单位相关材料,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4、异地转诊人员:指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经参保地统筹区内具有转诊权的医院转出或参保人自愿要求转往统筹区外就诊的人员。

5、农民工和就业创业人员:指外出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第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或通过其他渠道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登记备案,办理备案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允许迁回,迁回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允许再次办理,备案不设有效期限。

2、异地转诊人员可到参保地具有转诊权的医院登记备案,在同一医疗机构就诊,恶性肿瘤患者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其他疾病备案有效期为一个月。

3、农民工和就业创业人员按照简化备案纳入一批、补充证明纳入一批、快捷服务帮助一批进行备案。

第七条 异地就医备案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和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省和国家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备案,统一公布的医疗机构,参保职工和居民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西藏自治区就医的直接备案到就医地省份,去其他省份省会城市就医备案到就医地省本级,其余城市备案到就医地地级市,原新农合异地就医人员在国家、省未统一异地就医系统之前暂按原渠道办理。

第八条 异地就医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职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按照参保地就医政策进行结算。

2、城镇职工异地转诊人员分医院要求转出和个人要求转出两类,需要在外出就医前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医院(参保地最高级别医院)要求转出的城镇职工个人先行自付10%,个人要求转出的个人先行自付25%,再按参保地就医政策进行结算,个人要求转出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参与转出医院的次均住院费用结算;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按照《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3、城镇职工未办理转诊手续外出就医回经办机构手工报销的个人先行自付30%

4、恶性肿瘤患者就诊报销比例同比下调5%

5、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在就医地的非医保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的须持发票原件、盖章的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和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参保职工费用超过一万元的另需提供加盖骑缝章的全套住院病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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