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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砀山县医疗保障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19-12-1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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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出台,要求2019年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2019年5月22日,省医保局、人社局、财政厅等六家单位联合发文,全面推进生8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要求年底前完成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并做好迎接国务院妇儿工委生育保险督查准备。我局组织业务骨干,对2018、2019年1-8月份基金运行及收支结余情况进行测算分析,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9〕30号),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今天提请会议审议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统一征缴。 

两项保险合并以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6.4%,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为6.5%,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由失业保险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为8%。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三)确保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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