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发放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事中事后工作,并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实行安置回访制度,落实受理、审查、决定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依法对所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统一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符合条件的,发放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程序
1.受理: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申请后,应及时受理。
2.审核:砀山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申请后,应当对退役士兵本人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砀山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向有关单位查证。
3.决定: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安置手续,并将档案材料及安置手续一并移交接收单位人事部门。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留存发放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金的相关材料,开展巡查监管、实行审计监管等。
(二)监管程序
公示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主动接受基层单位和退役士兵对生活补助审批政策、程序、时效等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加强对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金审批监督问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行政相对人
对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和权力行使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执法能力。
(三)强化宣传。利用网站、报纸等,多渠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退役军人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拓展权力监管的广度,加大权力监管的力度,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办理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股负责全县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工作,并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落实受理、审查、决定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依法对所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测算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出具正式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送达: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测算标准一次性拨付抚恤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程序一次性发放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程序
1.受理: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股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受理。
2.审核: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股在收到一次性抚恤金的申请后,应当对烈士、病故、因公牺牲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股向有关单位查证。
3.决定:对符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及时足额兑现一次性抚恤金。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相关材料及时归档,开展巡查监管、实行审计监管等。
(二)监管程序。
公示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主动接受基层单位和退役士兵对伤残审批政策、程序、时效等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加强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监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行政相对人
对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和权力行使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执法能力。
(三)强化宣传。利用网站、报纸等,多渠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退役军人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拓展权力监管的广度,加大权力监管的力度,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伤残军人年审制度。落实受理、审查、决定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材料审核,依法对所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依法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在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送达:符合条件的,发放伤残军人抚恤金;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程序
1.受理: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股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受理。
2.审核:砀山县退役军人优待抚恤股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需及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3.决定:对审批通过的伤残军人,应在其审批当月兑现抚恤金、办理伤残证,并将档案材料及时归档并录入优抚系统。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伤残档案及伤残抚恤金发放相关材料及时归档,开展巡查监管、实行审计监管等。
(二)监管程序
公示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主动接受基层单位和退役士兵对伤残审批政策、程序、时效等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加强对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审批监督问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行政相对人
对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和权力行使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执法能力。
(三)强化宣传。利用网站、报纸等,多渠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退役军人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拓展权力监管的广度,加大权力监管的力度,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确定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等级认定与申报监管任务:材料审核是否“清单化核验+实地核查”;权属是否清晰;烈士史料是否真实;申报材料与档案记载、现场实际是否一致;是否公示规范。
(二)建设修缮与项目监管任务:所有项目规划、用地审批手续齐全;新建、改扩建、迁移项目建设是否经过批准;项目建设是否落实公开招标制度。
(三)资金使用监管任务:项目资金是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报销票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套取资金行为。
(四)日常管护与巡查监管任务:是否建立常态化巡查任务;设施是否完好;周边环境是否整洁;对巡查出现的问题是否规范整改。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等级认定与申报监管措施
(1)清单化审核:制定申报材料刚性清单,明确设施权属证明、烈士史料、建设规模等核心要件,实行“材料齐全即受理、缺失一次性告知”制度,杜绝无理由拒收或拖延受理。
(2)双重核查机制:采用“书面审核+实地核查”**模式,双人交叉复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实地核查设施现状与申报内容一致性,形成书面核查记录并签字存档。
(3)阳光评议监督:组建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党史、发改、检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评议组,评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同步公开异议渠道。
2.建设修缮与项目监管措施
(1)审批闭环管控:新建、迁建、改扩建项目从严审批,对重复建设、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坚决否决,审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2)工程全过程把控: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禁止指定供应商或设置排他性条款;按施工节点开展现场核查,留存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3)规划合规监管:确保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红色旅游发展规划,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严禁违规变更用地性质。
3.资金使用与资产监管措施
(1)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修缮维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大额支出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报销票据需通过税务系统核验,杜绝截留、挪用、套取资金行为。
(2)资产动态管控:建立国有资产(土地、房屋、设备等)动态管理台账。
(3)捐赠资金透明监管: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纳入专户管理,建立“入账-使用-公示”全流程台账,每季度公开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4.服务保障与展陈监管措施
(1)展陈内容合规审核:展陈大纲和版式稿需经宣传、史志部门审定,确保英烈事迹真实准确;按规定每5年开展一次局部改陈布展评估,每10年完成一次全面改陈布展。
(2)活动规范监管:大型祭扫、主题教育等活动需制定安全预案,维护场所庄严秩序;严禁在保护范围内开展有损纪念氛围的商业经营、休闲娱乐活动。
(二)监管程序
1.前期准备程序
(1)制定年度监管计划,明确监管对象、重点内容、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2)组建专业监管小组,成员涵盖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审计、发改、党史等部门人员,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3)收集监管对象基础信息,包括设施权属、保护范围、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建设方案等,建立监管档案。
2.过程实施程序
(1)启动通知:向被监管单位明确监管依据、内容和方式,要求准备相关佐证材料。
(2)现场核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照监管清单逐项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被监管单位签字确认。
(3)问题反馈:现场核查结束后,向被监管单位反馈初步核查意见,明确存在问题及整改方向。
3.中期处置程序
(1)对核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2)对涉嫌违规的重大问题,暂停相关行政行为,开展专项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调查笔录和调查报告。
(3)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跟踪整改进度,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管。
4.协同联动程序
(1)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财政、审计、公安、文旅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2)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问题整改与销号管理措施
(1)分类处置整改:对事中监管、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按“一般问题、较重问题、重大问题”分类建档,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
(2)跟踪复核机制:整改期限届满后,采取“实地核查+资料核验”方式开展复核,对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约谈相关责任人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到位。
2.违规行为查处与追责措施
(1)分级查处违规行为:对侵占、破坏、污损烈士设施,违规审批建设、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追究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严肃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导致设施受损、政策落实偏差或引发负面舆情的单位和个人,建议依规依纪给予通报批评、问责处理;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从严从重追责。
(3)线索移送联动:建立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的线索移送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配合开展联合查处,形成监管合力。
3.长效管护与动态监管措施
(1)三级联动管护:构建“县级统筹督导、乡镇(街道)属地管理、村(社区)日常管护”三级网络,明确各级管护职责,签订管护协议,落实专人负责零散烈士设施日常巡查与维护。
(2)信息化动态管控:依托“褒扬纪念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烈士设施电子档案,实时更新设施状况、巡查记录、整改情况等数据,实现“底数清、情况明、动态管”。
(二)监管程序
1.问题受理与登记程序
(1)全面收集问题线索,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部门移交、舆情反映等渠道获取的信息,逐一登记造册,明确问题来源、具体情况、涉及对象等核心要素。
(2)对收集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纳入监管处置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录入监管台账,明确承办人员和处置时限;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
2.调查核实程序
(1)成立调查小组,采取“四不两直”“实地勘察+台账核对”方式开展核查,查阅相关档案、资金凭证、工程资料,询问相关责任人及利害关系人,形成调查笔录和核查报告。
(2)核查过程全程留痕,收集固定书证、物证、影像资料等证据,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可追溯。
3.处置整改程序
(1)根据调查结果,对确认的问题下达相应文书,明确整改要求和责任分工,同步抄送上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2)跟踪整改进度,建立整改台账,及时协调解决整改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
(3)整改完成后,被监管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监管部门组织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不合格的责成继续整改。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责任追究组织实施工作;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追责,涉及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违规问题,启动联合追责机制。
2.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3.追究程序:
(1)线索受理: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审计监督、投诉举报、部门移交、舆情反映等渠道收集线索,完成登记核实,确定是否启动追责程序。
(2)调查取证:成立专项调查组,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核查、谈话问询等方式收集证据,形成调查笔录和调查报告。
(3)责任认定:结合调查结果,对照追责情形和适用标准,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类型及追责依据,听取被追责对象陈述申辩后作出责任认定意见。
(4)决定执行: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下达追责决定书,明确追责方式、整改要求及期限;涉及跨部门追责的,同步抄送相关部门协同执行。
(5)复核申诉:被追责对象对追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追责决定的执行,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6)归档备案:追责全过程形成完整档案,包括线索登记、调查材料、追责决定、整改报告等,按年度归档;重大追责案件结果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1.健全统筹联动机制:成立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财政、审计、公安、文旅、党史、检察等部门参与的烈士设施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季度会商、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监管格局。
2.明确分级责任体系:压实“县级统筹督导、乡镇(街道)属地管理、村(社区)日常管护”三级责任,为每处烈士设施明确具体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构建全覆盖、无死角的责任网络。
3.强化基层力量配置:依托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充实烈士设施管护工作力量,明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无专门保护单位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明确管护主体,签订委托管护协议。
(二)制度与技术保障措施
1.完善制度规范体系:制定烈士设施日常巡查、修缮维护、资金使用、资产管控、投诉举报处理等配套制度,细化监管标准和操作流程,形成“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制度化管理格局。
2.构建数字化监管平台:依托“褒扬纪念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烈士设施电子档案,录入设施位置坐标、权属信息、管护状况、巡查记录等数据,实现动态化、精细化管理;鼓励自主研发区域性数字化管护平台,提升监管效率。
3.强化档案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烈士设施监管全流程档案,包括审批材料、巡查记录、整改报告、资金凭证、影像资料等,实行分类归档、电子化存储,确保监管痕迹可追溯、可核查。
(三)队伍与能力保障措施
1.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监管和管护队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定期开展政策法规、业务技能、廉政教育等专题培训,提升队伍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2.健全社会参与机制:鼓励退役军人、烈士亲属、专家学者、青年学生等组成志愿服务队,参与烈士设施讲解宣传、秩序维护、义务管护等工作,补充专业力量不足。
(四)宣传与监督保障措施
1.强化普法宣传教育: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平台及设施现场宣传等多种形式,普及烈士设施保**律法规,在设施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识和禁止性行为告示,增强全社会尊崇英烈、保护设施的意识。
2.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反馈时限等信息,建立“接诉即办、必查必复”机制,对实名举报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保障公众监督权利。
3.构建多元监督格局:整合行政监督、审计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定期公开监管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维护国家优抚政策的严肃性,加强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认定审核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优抚对象年审制度。落实受理、审查、决定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3.决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
4.送达:公示结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集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审批文件。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自审批通过当月兑现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程序
1.受理: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受理。
2.审核:砀山县退役军人优待抚恤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需及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3.决定:对审批通过的退役军人,应及时、足额兑现抚恤金,并将档案材料及时归档并录入优抚系统。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认定相关材料及时归档,开展巡查监管、实行审计监管等。
(二)监管程序
公示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主动接受基层单位和退役士兵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认定的审批政策、程序、时效等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加强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认定的监督问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行政相对人
对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和权力行使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执法能力。
(三)强化宣传。利用网站、报纸等,多渠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退役军人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拓展权力监管的广度,加大权力监管的力度,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维护国家优抚政策的严肃性,加强对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核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残疾军人年审制度。落实受理、审查、决定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报送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4.送达: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还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管程序。
1.受理: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受理。
2.审核:砀山县退役军人优待抚恤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需及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3.决定:对审批通过的残疾军人,应及时、足额兑现抚恤金,发还申请人《残疾军人证》,并将档案材料及时归档并录入优抚系统。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伤残档案及伤残抚恤金发放相关材料及时归档,开展巡查监管、实行审计监管等。
(二)监管程序。
公示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主动接受基层单位和退役士兵对伤残审批政策、程序、时效等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加强对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监督问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行政相对人
对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和权力行使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执法能力。
(三)强化宣传。利用网站、报纸等,多渠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退役军人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拓展权力监管的广度,加大权力监管的力度,确保权力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