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砀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各部门要及时主动公开本部门所属范围的政府信息。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