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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细则】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3年)

文章来源: 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2-08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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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程序与标准。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所患疾病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3.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4.组织技术审查。组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市级指定三甲医院针对所患病情进行的医学检查。

5.开展专家评审工作。组织市级残情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审核,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不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或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7.做出审核或审批决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达批复文件。

(二)监管程序

8.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县区民政局优抚股工作人员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优抚科。市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人员对县区民政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再审核、再复查。

9.加强评审过程和结果监管。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10.及时做好送达工作。县区民政局将为期15天的公示无疑义后,将公示结果书面呈报市民政局优抚科。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1.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公开申请的流程、办理的过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进行公示。

1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按照年度核查计划,落实好带病回乡人员的核查任务,完善信息。市民政局将随机抽查带病回乡人员信息情况。

13.开展材料审查。建立健全带病回乡人员档案。省、市民政部门将县区民政部门带病回乡人员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做到一人一册。

(二)监管程序

14.公开主要监管依据。 公开申请程序、所需材料及办理过程,全程接受全社会及带病回乡退伍人员的监督,确保带病回乡人员身份认定公平、公正、公开。

15.受理投诉、举报。县区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向举报人答复;举报情况不实的,也要把查证的过程及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16.完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来信来函实名举报,县区及市民政局对来信来函必查,并向举报人通报查处结果。、从接到举报的那一刻开始,为举报人保守秘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7.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对被举报人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民政局优抚科、省民政厅优抚处、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

四、责任追究

18.加强对人员监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后,、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

19.加强层级监督。县区民政局优抚工作人员接受市级民政局的监督、市级民政局优抚工作人员接受社会和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的监督。

20.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市、县区民政局优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配合不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违规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一旦被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21.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五、保障措施

22.加强普法宣传。利用网络、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及优抚相关政策规定。

2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县区民政局优抚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服务能力培训,提高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服务的水平。

24.强化绩效考核。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保证此项工作规范运行。

10、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一、 监管任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接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地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二、监管流程

1、接收档案。区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及时审查核对档案材料,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办理相关接收手续。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及时做好退还档案相关工作。

2、报到登记。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件和部队介绍信到入伍所在地安置部门报到,凭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转业士官在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接收到档案后,携带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的《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和部队批准机关的介绍信到安置地安置部门报到。

3、职业技能培训。对全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一次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4、审查确定安置资格。(1)区县对接收的复员士官、退役义务兵档案进行初审,按农业、非农业户口分别登记造册,建立档案。(2)区县安置部门对退役士兵档案、安置资格进行审核上报市安置部门审定;市安置部门对区县上报的安置资格进行复核、审定,批复下达;父母单位属于市直及省部属单位退役士兵由市安置部门安置。(3)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集中接收审查移交,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档案后,交区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安置。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由安置部门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审批表》,退役士兵应在安置部门规定时间内填写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审批表》,连同《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和户籍证明,及时送交安置部门。

5、安置。(1)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本人向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安置部门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安置部门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安置部门为其发放自主就业金;(3) 安置部门制定年度安置意见,市政府批准实施,确定符合安置条件四类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进行安置。

三、监督检查

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事后处理

(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地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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