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2022年度专项岗位选岗的公告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发﹝2018﹞27号)、中共宿州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政策落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宿退役军人组﹝2020﹞16号)和《中共砀山县委办公室、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砀办秘﹝2020﹞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选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岗对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
1.应安置未安置的退役士兵;
2.安置后非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
3.安置后下岗(失业)的退役士兵;
4.自谋职业中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
二、选岗人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身体健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能履行岗位职责。
(三)自愿从事专项岗位工作,能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单位管理。
(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无营业状态工商注册登记的人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
4、已办理退休(病休)、内退手续的;
5、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正常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专项岗位设置
(一)设置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专项岗位性质:扶持就业专项岗位是由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就业困难问题,专门开发用于帮助部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三)专项岗位设置类型:
县直、中小学校护学岗(保安员)、卫生系统安保岗、镇文明创建协理员、镇城管执法协理员,镇、村退役军人事务协理员、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员,县直单位等。
四、选岗顺序
参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进行量化评分,分值相同的退役士兵依次按照军龄年限→入伍时间→年龄大小等条件进行选岗。军龄年限长者优先,军龄相同的以在部队荣获个人三等功及入伍时间早者优先;入伍时间相同的以年龄大者优先。
专项岗位后有附加条件的,选岗时个人应该首先满足岗位条件才能选岗,否则视为无效。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复核、资格认定结果和选岗顺序及时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书面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岗的,视为拟选岗人员。
五、选岗要求
(一)选岗者须带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选岗日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选岗,本人未能及时在规定时间到场选岗,由排名靠后的人员依次选岗,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选岗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每人根据选岗顺序和岗位条件,能且只能选择一个岗位,一旦签字确认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包括后续上岗后要求调动工作单位),否则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参加选岗人员要对自己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如在后续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上岗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四)选择申请留原单位人员,须符合本公告所规定的选岗条件,可以不用参加选岗。需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工作单位所出具的工作证明并签字盖章、现工作单位所出具两年及以上时间的工资单并盖章)。
六、专项岗位待遇
专项岗位工资标准:专项岗位的工资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砀山县最低工资标准的2.4倍(含个人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专项岗位人员的工资,随砀山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缴纳基数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按专项岗位工资计算。
除以上待遇外,专岗人员不享受绩效奖和一次性工资奖励等待遇。
七、专项岗位人员管理
按照“政府开发、属地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上岗前对选岗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纪律和职业教育。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与专项岗位人员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合同,劳动合同报县人社局备案。合同内容需明确用人单位和专岗人员各自的职责、应履行的义务、享受的权利、违约的责任、处理的办法等,保证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管理,专岗人员依法享受权利。
专项岗位人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作为专项岗位人员续签、解除劳动合同及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专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取消其专项岗位资格及相关待遇:
1.选择专项岗位后无正当理由且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一个月内未上岗的;
2.冒名顶岗的;
3.在其他财政供给单位同时领取工资或补助费的;
4.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病退或死亡的;
5.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非法上访活动的;
6.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的;
7.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个工作日的;
8.失职失责、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9.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工商注册登记人员;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对专岗人员不能正常上岗、不服从单位管理、不能按照要求履职尽责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停发工资、停缴保险,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县人社局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八、选岗日程
选岗人员排序及专项岗位岗位表于选岗日5个工作日前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栏进行公示。
本《公告》由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进行解释。
咨询电话:8022098 监督电话:8096022
特此公告
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