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选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岗对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应安置未安置、安置后非个人原因未上岗、安置后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中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
二、选岗人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身体健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能履行岗位职责。
(三)自愿从事专项岗位工作,能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单位管理。
(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无营业状态工商注册登记的人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
4、已办理退休(病休)、内退手续的;
5、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正常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专项岗位设置
(一)设置原则:贡献与待遇相匹配,公平、公正、公开,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专项岗位性质:扶持就业专项岗位是由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就业困难问题,专门开发用于帮助部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三)专项岗位设置类型:
教育系统护学岗、卫生系统安保岗、镇文明创建协理员、镇城管执法协理员,镇、村退役军人事务协理员、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员,县直单位等。
四、选岗顺序
依次按照参战士兵→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者→残疾军人→转业志愿兵(士官)→其他退役士兵的类别进行选岗。
分值相同的退役士兵依次按照军龄年限→入伍时间→年龄大小等条件进行选岗。军龄年限长者优先,军龄相同的以在部队荣获个人三等功及入伍时间早者优先;入伍时间相同的以年龄大者优先。
专项岗位后有附加条件的,选岗时个人应该首先满足岗位条件才能选岗,否则视为无效。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复核、资格认定结果和选岗顺序及时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书面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岗的,视为拟选岗人员。
五、选岗要求
(一)选岗者须带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选岗日到退役军人事务局选岗,本人未能及时在规定时间到场选岗,由排名靠后的人员依次选岗,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选岗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每人根据选岗顺序和岗位条件,只能选择一个岗位,一旦签字确认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否则,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参加选岗人员要对自己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如在后续工作中发现不符合安排条件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上岗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六、专项岗位待遇
专项岗位工资标准:专项岗位的工资为砀山县最低工资标准(1180元)的2.4倍,即每月2832元(含个人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专项岗位人员的工资,随砀山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缴纳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计算,工资低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按专项岗位工资计算。
除以上待遇以外,专岗人员不享受绩效奖和一次性工资奖励等待遇。
七、专项岗位人员管理
上岗前由用人单位组织体检,对体检合格选岗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纪律和职业教育。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合同。劳动合同报县人社局备案。
专项岗位人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作为专项岗位人员续签、解除劳动合同及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用人单位对专岗人员不能正常上岗、不服从单位管理、不能按照要求履职尽责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停发工资、停缴保险,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县人社局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八、选岗日程
第一批选岗:
时间:2021年1月19日上午9:00
人员:参战退役士兵、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者、残疾军人、10年军龄(含10年)以上转业志愿兵(士官)。
地点: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其他批次,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每批次选岗人员排序及专项岗位名单于选岗日5天前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栏公示。
本《公告》由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进行解释。
咨询电话:8022098 监督电话:8096022
特此公告
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