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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现役、退役、伤残军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 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12-04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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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现役、退役、伤残军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指导意见

 砀退役军人〔2020〕6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做好全县现役、退役、伤残军人优先优待工作,大力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敬重英雄、热爱部队、关心国防"的浓厚氛围,让现役、退役、伤残军人充分感受到人民对子弟兵的尊崇和关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规文件,现对现役、退役、伤残军人免费乘坐社会公共交通工具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免费对象

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士官、义务兵)和军队(武警)院校有军籍学员,军队文职人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乘车优待。

退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士官、义务兵)和伤残军人

二、免费范围

全县所有公共交通工具。

三、免费方式

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伤残军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全县符合免费范围的县内公共交通工具。同时,有条件的公交交通线路应开设现役、退役、伤残军人(军队文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依法优先绿色通道。

有效证件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官(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军队(武警)院校有军籍学员的学员证,文职人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员证、退伍证、伤残军人证。

四、实施时间

全县自202111日起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现役、退役、伤残军人乘车时应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自觉接受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驾乘人员、稽查人员和服务人员查验,禁止冒用、借用他人证件。

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做好现役、退役、伤残军人免费乘坐县内公共交通工具政策落实工作。

三、各级双拥部门和驻地各部队负责协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做好现役、退役、伤残军人证件甄别、纠纷处理等相关工作。

 

砀山县人民武装部            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砀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4日



附件:关于做好现役、退役、伤残军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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