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信息公开 > 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行政确认
浏览量:   字体:【    】

【行政确认事项】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确认事项

文章来源: 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03-20 15:13
字体大小:【    】

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确认事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确认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1.《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2.《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县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再核对相关材料,并组织市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和市级专家鉴定。

3、决定责任:对材料符合、市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和市级专家鉴定符合带病回乡慢性病种范围的,下达批复。(不符合的相关材料退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送达责任:市级专家鉴定符合人员下达批复,送达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标准落实待遇。

5、事后监督责任:对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建立一人一档,保存相关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接收材料的;

2、对申请材料复查把关不严的;

3、申请人材料弄虚作假的;

4、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确认

对公务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非现役军人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2.1公务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2.2非现役军人残疾等级的补评定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县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再核对相关材料,并组织市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和市级专家鉴定。

3、决定责任:对材料符合、市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和市级专家鉴定符合的,上报省厅。(不符合的相关材料退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送达责任:省级专家鉴定符合人员下达批复,送达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标准落实待遇。

5、事后监督责任:对落实伤残退伍军人建立一人一档,保存相关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接收材料的;

2、对申请材料复查把关不严的;

3、申请人材料弄虚作假的;

4、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3.1退役残疾军人伤残关系变更;

3.2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调整;

3.3伤残抚恤人员残疾证丢失、损毁补换伤残证件;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县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再核对相关材料,并组织市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和市级专家鉴定。

3、决定责任:对材料符合、市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和市级专家鉴定符合的,上报省厅。(不符合的相关材料退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送达责任:省级专家鉴定符合人员下达批复,送达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标准落实待遇。

5、事后监督责任:对落实伤残退伍军人建立一人一档,保存相关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接收材料的;

2、对申请材料复查把关不严的;

3、申请人材料弄虚作假的;

4、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确认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4.1伤残抚恤关系接收办理;

4.2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3.《关于退役残疾军人移交地方复查鉴定残情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133号)               4.《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通知》(皖民函〔2016〕199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县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再核对相关材料,并组织市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和市级专家鉴定。

3、决定责任:对材料符合、市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和市级专家鉴定符合的,上报省厅。(不符合的相关材料退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送达责任: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予以变更伤残关系,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标准落实待遇。

5、事后监督责任:对落实伤残退伍军人建立一人一档,保存相关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接收材料的;

2、对申请材料复查把关不严的;

3、申请人材料弄虚作假的;

4、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