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事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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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退役士兵提供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年度安排工作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档案。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接收材料的; 2、对申请材料复查把关不严的; 3、申请人材料弄虚作假的; 4、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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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1至4级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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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退役士兵提供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年度安排工作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档案。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接收材料的; 2、对申请材料复查把关不严的; 3、申请人材料弄虚作假的; 4、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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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向当地政府予以申请。 3、送达责任: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报告被批准后,按照标准予以发放。 4、事后监督责任:对落实护理费的伤残军人建全档案管理,保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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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接收材料的; 2、对申请材料复查把关不严的; 3、申请人材料弄虚作假的; 4、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