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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义务兵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

文章来源: 砀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01-10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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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 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50%发给优待金;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国家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35%发给优待金。其中对在乡复员军人实行普遍优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优待面不低于50%;残疾军人的优待面不低于2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优待面不低于2%。优待金由享受优待的重点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2019年度我局优待抚恤股义务兵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义务兵家庭582人,重点优抚对象31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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