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医疗保健机构:
现将《砀山县2020年出生缺陷防治项目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砀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砀山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21日
砀山县2020年出生缺陷防治项目民生工程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出生缺陷防治项目民生工程资金管理,确保民生工程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为出生缺陷防治产前筛查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保障,有效地规范使用民生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关于印发宿州市2020年出生缺陷防治项目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宿卫妇幼[202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生缺陷防治项目民生工程资金,是指用于实施出生缺陷防治项目产前筛查工作的专项资金,旨在建立科学规范的产前筛查制度,提升产前筛查技术服务能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出生缺陷防治项目民生工程资金的来源:
(一)省专项支持出生缺陷防治项目民生工程资金,参检孕妇每人每孕次补助标准65元/例,共计40.7万元;
(二)市级财政预算按照1:1安排的配套资金,参检孕妇每人每孕次补助标准65元/例,共计40.7万元。
第三章 资金使用原则、范围
第四条 出生缺陷防治民生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民生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严格分级承担资金比例。
(二)公开公正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民生工程资金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动态管理原则。对出生缺陷防治项目民生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和掌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专款专用原则。出生缺陷防治项目民生工程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封闭运行,统一由县民生办审核,由财政局相关股室根据项目类型分户进行管理,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出生缺陷防治项目民生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
1、自5月1日项目实施以来,为符合三联血清学筛查条件的参检孕妇(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本县户籍及常住6个月以上的孕妇)提供免费筛查服务;
2、对1-4月份已进行自费三联血清学筛查且符合筛查条件的参检孕妇(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本县户籍及常住6个月以上的孕妇)予以补助,标准为130元/人。对免费产前筛查项目实施后,在外地进行自费三联血清学筛查且符合免费筛查条件的参检孕妇(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本县户籍)进行补助,标准为130元/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负责提出本部门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管理,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七条 对发放补助到人的项目资金,完善惠民资金管理“一线实”做法,进行打卡发放,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打卡发放。
第八条 财政局将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直接支付给出生缺陷防治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设在县妇计中心)。
第九条 加强出生缺陷防治项目民生工程资金拨付管理。市项目办负责对县级安排的配套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及补助要求,审核拨付给市级产前筛查机构和县项目办;县项目办负责按照项目进度及补助要求,及时审核拨付至采血机构、市级产前筛查机构及补助对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出生缺陷防治项目民生工程实施责任单位每月5日前,向民生办报送上月资金拨付进度。
第十一条 为使出生缺陷防治项目民生工程资金落到实处,发挥民生工程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及时通报每个阶段工程进展情况,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发放补助到人,重点检查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民生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民生工程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民生工程资金发挥效益,提高项目质量。
第十三条 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出生缺陷防治项目民生工程资金的行为,对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委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