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快项目资金的执行进度,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食品药品专项资金、省财政补助食品药品专项资金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严格预算、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局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汇总、审核及报批,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局各业务科室或直属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依据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进行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并负责向分管局领导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分配程序。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额度,业务科室(直属单位)按照项目要求提出项目的实施方案(草案),经分管局领导签批后报财务科;财务科与业务科室(直属单位)沟通,统筹提出经费分配建议,上报局党组审定;局党组审定后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确定后,由市局业务科室(直属单位)根据中央和省级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负责贯彻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符合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和当年工作目标,要明确项目目标、项目范围和内容、项目资金分配原则和分配标准、项目保障措施和组织领导、项目监督与评估、项目执行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即应严格按照确定的预算及其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资金规定的用途,也不得列支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项目应在规定的预算年度按期完成,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涉及设备设施采购的专项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设备设施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资金申请、审核和支付程序,拨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开设的项目单位有关账户,不得转于其他账户。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账目,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完成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项目的绩效考评和总结;市局纪检监察、财务部门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及效益。
第十八条 对虚报有关情况骗取国家财政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不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等问题,市局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收回专项经费。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