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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农(农质)罚〔2026〕6号、7号、8号

文章来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6-03-3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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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砀农(农质)罚〔2026〕6号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蒋某某

34222119680302XXXX

 2026年3月3日,我局接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抄告函,(梁溪市监案移[2026]13第20205-1号),随函有涉案产品检验报告、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交易证明,身份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函中涉及朝阳农产品大市场内戚大利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砀山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玄庙镇XX行政村蒋XX处购进,蒋XX对销售给梁溪区戚氏农产品经营部该批次涉案砀山梨无异议,经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砀山梨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标准值应≤0.2mg/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含量为0.387mg/kg,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2025年6月把自己家种植的400斤砀山梨,销售给梁溪区戚氏农产品经营部,以1元/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4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1、罚款人民币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6年03月27日

 

2

砀农(农质)罚〔2026〕7号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蒋某某

34222119650303XXXX

 2026年3月3日,我局接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抄告函,(锡梁市监案移[2026]13第20205-1号),随函有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采购凭证、现场笔录讯问笔录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函中涉及朝阳农产品大市场内戚大利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砀山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玄庙镇XX行政村蒋XX处购进,蒋XX对销售给梁溪区戚氏农产品经营部该批次涉案砀山梨无异议,经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砀山梨样品中农药成分苯醚甲环唑标准值应≤0.5mg/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苯醚甲环唑残留含量为0.61mg/kg,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砀山梨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标准值应≤0.2mg/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含量为0.282mg/kg,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2025年3月20把自己家种植的300斤砀山梨,销售给梁溪区戚氏农产品经营部,以0.95元/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285元,2025年7月15日销售给戚氏农产品经营部360斤砀山梨,以1元/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36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1、罚款人民币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4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6年03月27日

 

3

砀农(农质)罚〔2026〕8号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魏某

34222119890804XXXX

  2026年3月6日,我局接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抄告函,(梁溪市监案移[2026]13第20205-6号),随函有涉案产品检验报告、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交易证明,身份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函中涉及朝阳农产品大市场内范联合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达标限量不合格砀山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良梨镇XX自然村魏X处购进,魏X对销售给梁溪区老范光头农产品经营部该批次涉案砀山梨无异议,经宜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批次砀山梨样品中农药成分乙螨唑标准值应≤0.07mg/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乙螨唑残留含量为0.14mg/kg,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2025年5月把自己家种植的360斤砀山梨,销售给朝阳农产品大市场范联合,以1元/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36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1、罚款人民币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砀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6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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