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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农(农质)罚〔2025〕23号、砀农(农质)罚〔2025〕24号

文章来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6-01-22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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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6年1月 22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砀农(农质)罚〔2025〕23号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于某某

34222119710514XXXX

2025年12月22日,我局接到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谯市监案移[2025]SP-117号),随函有涉案产品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及购货票据,函中涉及辖区内谯城区xxx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砀山梨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砀山梨系亳州市谯城区xx水果批发部作为供货商销售给谯城区xxx生鲜店(个体工商户),该批次砀山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良梨镇XX自然村于XX处购进,于XX对销售给亳州市谯城区xx水果批发部砀山梨无异议,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谯城区xxx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的砀山梨样品进行检验(F25CSAA10363),该批次砀山梨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标准值应≤0.2/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含量为1.73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也无异议,故该批砀山梨的农药残留即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含量超标,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2025年10月把自己家种植的120多斤砀山梨,销售给谯城区xx水果批发部,以0.8元/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1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6年1月20日

 

2

砀农(农质)罚〔2025〕24号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范某某

34222119531004XXXX

2025年12月22日,我局接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抄告函,(锡梁市监案移[2025]13第21125-1号),随函有涉案产品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货票据,函中涉及梁溪区xx农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砀山梨,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砀山梨系梁溪区xx农产品经营部作为供货商销售给惠山区阳山镇xx水果店和惠山区阳山镇xxx水果店,该批次砀山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权集乡XX行政村范XX处购进,范XX对销售给梁溪区xx农产品经营部砀山梨无异议,经经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惠山区阳山镇樊氏水果店的砀山梨样品进行检验(SHF25G00100053)该批次砀山梨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标准值应≤0.2/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含量为0.249mg/kg。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惠山区阳山镇xxx水果店的老树梨样品进行检验(JX-ID-6081-162),该批次老树梨样品农药成分苯醚甲环唑标准值应≤0.5/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苯醚甲环唑残留含量为0.6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也无异议,故该批砀山梨的农药残留即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苯醚甲环唑含量超标,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2025年5月把自己家种植的500斤砀山梨,销售给梁溪区xx农产品经营部,以1.4元/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7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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