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6年1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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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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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砀农(农质)罚〔2025〕22号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
霍某某 |
34222119770508XXXX |
2025年12月8日,我局接到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洪青市监协字[2025]11-3-2号),随函有涉案产品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承诺达标合格证、证明、收条、农产品产地证明,函中涉及新建区省庄xx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酥梨,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砀山梨系青云谱区xxx果行作为供货商销售给新建区省庄xx超市,该批次砀山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玄庙镇XX行政村霍XX处购进,霍XX对销售给青云谱区xxx果行砀山梨无异议,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新建区省庄xx超市的砀山梨样品进行检(GCO225-341410054),该批次砀山梨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标准值应≤0.2/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含量为0.722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也无异议,故该批砀山梨的农药残留即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含量超标,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2025年6月把自己家种植的600斤砀山梨,销售给青云谱区帅国清果行,以0.9元/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540元。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6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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