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信息公开 >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行政处罚
浏览量:   字体:【    】

砀农(农质)罚〔2025〕19号

文章来源: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12-02 17:09
字体大小:【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5年11月28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砀农(农质)罚〔2025〕19号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唐某某

34222119580429XXXX

唐某某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接到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谯市监案移[2025]SP-102号),随函有涉案产品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及购货票据,函中涉及辖区内谯城区名郡易购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砀山梨,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砀山梨系亳州市谯城区杨震水果批发部作为供货商销售给谯城区名郡易购生活超市,该批次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良梨镇XX自然村唐XX处购进,唐XX对销售给亳州市谯城区xx水果批发部砀山梨无异议,经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梨样品中农药成分多菌灵标准值应≤3mg/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多菌灵残留含量为7.39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也无异议,故该批砀山梨的农药残留即多菌灵含量超标,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2025年8月把自己家种植的320斤砀山梨,销售给谯城区杨震水果批发部,以0.9/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28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5年11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