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砀山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5年11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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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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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砀农(农质)罚〔2025〕17号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
吴某 |
34222119780217XXXX |
吴某 |
2025年9月18日,我局接到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吴江市监移函字[2025]227号,随函有供货商王永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函中涉及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当事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张XX水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砀山梨,该批次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刘暗楼乡XX行政村吴X处购进,吴X对销售给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张雪兰水果店砀山梨无异议,经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梨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标准值应≤0.2mg/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含量0.455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也无异议,故该批砀山梨的农药残留即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含量超标,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2025年4月把自己家种植的350斤砀山梨,销售给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张雪兰水果店,以1元/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350元。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5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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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砀农(农质)罚〔2025〕18号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
胡某某 |
34222119970305XXXX |
胡某某 |
2025年9月30日,我局接到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案件移送函(济高市监案移[2025]SY1号),随函有涉案产品检验报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承诺达标合格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询问笔录。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202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评价性抽检中,对济宁高新区XX果业行、济宁高新区XX水果批发商行销售的砀山梨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5)GPJ-00052、(2025)GPJ-00054),2025年6月4日该商户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复检,(复检报告编号为CF0506855-2025、CF0506856-2025)。该批次梨样品中农药成分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该批次梨是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玄庙镇XX行政村胡XX处购进,胡XX对销售给济宁高新区XX果业行、济宁高新区XX水果批发商行的砀山梨无异议,经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检验该批次梨样品中农药成分多菌灵标准值应≤3mg/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多菌灵残留含量4.32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也无异议,故该批砀山梨的农药残留即多菌灵含量超标,该批次砀山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2025年4月把自己家种植的120公斤砀山梨,销售给济宁高新区刘勇水果批发商行,以4.5元/公斤销售,违法所得540元,剩余80公斤砀山梨销售给济宁高新区芳姐果业行,违法所得360元。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5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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